富荣富乾债券A : 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4月19日 13:25:55 中财网

原标题:富荣富乾债券A : 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浦发银行标识标准型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荣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
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11
四、
基金财产保管
................................
................................
................................
....
12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
15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17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2
八、
基金收益分配
................................
................................
................................
....
27
九、
信息披露
................................
................................
................................
............
28
十、
托管费用
................................
................................
................................
............
31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31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
和档案的保存
................................
................................
........
31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32
十四、
禁止行为
................................
................................
................................
........
34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35
十六、
违约责任
................................
................................
................................
........
37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
............
38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
........
38
十九、
其他事项
................................
................................
................................
........
38

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荣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金融大厦
11

1101
之一
J20



法定代表人:
杨小舟


成立时间:
2016

1

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3118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4356633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
1992

10

19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国债期货、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
托凭证
、权证,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

10%



14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40%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5.1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



15.2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15.3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
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7
)、
18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公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
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
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
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
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

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
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
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
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
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
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
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
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
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或使用托管人托管印鉴为预留印鉴。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
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
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理办法》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
期存款存续期
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
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
“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授权通知书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
盖公章,若由授权代理
人签署的,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或回电向基
金管理人确认。划款指令授权书无论产品成立时或后续更新,都需要在原件到达后方可生效。

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未按时送达托管人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授权书对应的划款指令,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
付款、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
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
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
据进行资金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付款户名、开户行、收款账号、
收款户名、开户行、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
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
真的
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
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
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
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
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
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投资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
(
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30

,13
点至
17

)
提交托管人。



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投资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
申购当日下达指令,投资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
上午
11

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
间的,托
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
,
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基金管
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
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
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
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
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
,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约定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相应的
直接损失。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员、更改或终止对
被授权人员的授权范围的,必须提前至少一
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
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
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
人仍应
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
约定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损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
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导致的
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基金财
产造
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
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
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
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
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并将
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办理。



2.
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3.
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资产管理人应遵守资产托管人提前以告
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




4.
银行间债
券券款对付结



银行间上清所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应在结算日
15
点(指令截至时
间)前提交托管
人。银行间中债登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应在结算日
15

30
分(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
管人。



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中债登、上清所提供的查询功能,实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证券
与资金到账与余额变动情况,便于监控结算过程,做好资金与交易匹配的前端控制。



5.
定期投资


本基金若需投资于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定期存款投资开始前另行
签署补充协议。投资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应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
工作日发送给托
管人,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及存款协议盖章版(传真件或扫描件)最迟不得
晚于起息日
13

00
(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存款银行无法在存入
17
点前向托管人送达存款证实书的,投资管理人应敦促存款银行



将存款证实扫描件发送至托管人。存款证实书送达托管人后,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
件。托管人仅对存款证实书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内容为账户名称、起息日、到期日、金
额、利率。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真实性承担审核职责。



投资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或类似内容:



1
)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存
款账户开立、资金存入和支取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高
效的结算服务;



2
)存款银行为
托管资产所投资的定期存款的存款证明文件提供上门服务,即:定期
存款资金到账当日,存款银行派授权代理人将“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妥善送
至托管人处。“证实书”移交给托管人之前,因“证实书”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存款银行承担。




3
)定期存款到期日当日或提前支取日当日,存款银行应派授权代理人前往托管人处
提取“证实书”。“证实书”移交给存款行授权代理人之后,因“证实书”丢失、损毁而造成
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至
少提前一个工
作日向托管人提供对前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务的书面
授权书。授权代
理人提供上门服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




4
)存款银行应保证及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于支取当日将本息划付至企业年金开
立在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处的托管账户,
并列明账户的开户行、账号、户名、大
额支付号。存款银行应确认,定期存款的本息只能划入开立在托管人的相应托管账户或经托
管人确认的指定账户。上述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需变更,必须经托管人书面同意。




5
)存款银行应为定期存款业务提供定期对账服务。首次对账应不晚于存款资金存入
后的一个自然月。除首次对账外,对账频率不少于每年一次。存款银行应配合托管人对“

实书”的书面征询。




6
)在存款存续期内,
“证实书”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的,存款银行应配合办理变更
手续。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

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进行账实
核对,
基金管理人复核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核对资金余额。银行存款账户每日核对,做到账账
相符、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
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账目的账实核对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一次,银行间市场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确保账实相符。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以公告为
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第七条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
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
转出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
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
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由此引起基金或本
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
外;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
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范保持
一致。



5.
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等资金

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
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
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责任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因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负有配合
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8.
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赎回
资金
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协议第七条
规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不可抗议
力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
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
相应处理,并在发生
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
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T+1
日前(含
T

1
日,
T
日为申请日),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
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
理。



T
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对应款项均在
T

2
日进行交收。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
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



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当日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
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管理;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前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2

12:00
之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
书面凭证交给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
议的规定办理基金
转换。



(八)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票、
存托凭证、
债券、权证、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
.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
另行协商约定;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
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
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
特定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
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C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2.
基金收益分配
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九、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
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澄清公告、清
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以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的约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
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
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基金暂停估值的;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十、托管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根据基金合同计提和收取。



本基金
托管费的计收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30
日、
12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30
日、
12

31
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送
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
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
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按
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