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网安:股东股份质押展期

时间:2021年04月19日 19:55:38 中财网
原标题:国华网安:关于股东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1-008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上市公司”)近
日接到股东彭瀛先生通知,获悉彭瀛先生将原已质押的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
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

是否
为控
股股
东或
第一
大股
东及
其一
致行
动人

本次质押
展期股数
(股)

占其所
持股份
比例

占公
司总
股本
比例















质押起
始日

原质押
到期日

展期后
质押到
期日

质权人

质押
用途

彭瀛



1,970,000

12.08%

1.19%





2020年
6月24


2021年
3月31


2021年
5月15


浙江浙
商典当
有限责
任公司

资金
需求

合计

/

1,970,000

12.08%

1.19%

/

/

/

/

/

/

/






本次质押展期股份为公司购买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发行的
股份,负担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已于首次质押时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在出质人彭瀛与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
约定的补偿事项触发时,同意无条件解除相应数额股份的质押,配合出质人和公
司实施股份补偿事项,如未在收到公司通知之日起10日内解除相应质押手续并
配合办理股份补偿事宜的,由此造成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质权人和出质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


累计质押
数量

(股)

占其所
持股份
比例

占公
司总
股本
比例

已质押

股份情况

未质押

股份情况

已质押股
份限售和
冻结数量
(股)

占已
质押
股份
比例

未质押股份
限售和冻结
数量(股)

占未质
押股份
比例

彭瀛

16,310,698

9.88%

1,970,000

12.08%

1.19%

1,970,000

100%

14,340,698

100%

郭训平

3,748,096

2.27%

0

0

0

0

0%

3,746,882

99.97%

郑州众
合网安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3,358,797

2.03%

0

0

0

0

0%

3,358,797

100%

合计

23,417,591

14.19%

1,970,000

8.41%

1.19%

1,970,000

100%

21,446,377

99.99%



注:本公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若出
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涉及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情况

(一)2019年12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彭瀛作为业绩承诺方之一,


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彭瀛因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取得的公司股票存在股份锁定安排,并负有盈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以
下统称“业绩补偿义务”)。


业绩承诺方所需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期间

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确认,《补偿协议》项下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期
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即2019年、2020年和2021
年。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9年度实施完毕或监管部门在审核中要求对业绩承诺
期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2、承诺净利润

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确认,业绩承诺方同意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
实现的净利润情况(《补偿协议》所称净利润均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作出预测及承诺,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未能实
现部分或全部利润指标,则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股份向上
市公司进行补偿。


经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协商及确认并出具了承诺函,业绩承诺方承诺:
智游网安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9,000万元、11,700万元、15,210万元。


3、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确认

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期间及届满后对标的公司当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
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披露,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
对该等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报告/意见。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理解并
确认,《补偿协议》项下以专项审核的净利润数作为确定业绩承诺方是否需要
承担补偿义务的依据。


4、补偿方式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业绩
承诺方应就有关差额部分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
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


价÷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累计已补偿股份。


“发行价格”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发行价格;
“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为上市公司为购买标的资产而支付的对价。


应补偿股份以业绩承诺方中各方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占
业绩承诺方合计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比例进行计算,并以各自所分摊的补偿
份额分别、非连带地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
数量小于零的,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予冲回。


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确认,业绩承诺方在《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
应收账款补偿与减值补偿合计补偿的股份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数为上限(但应包括业绩承诺方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
因增持的股份)。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业绩补偿方应在股份补偿实施
前向上市公司返还业绩承诺期内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返还的金额=每股已分
配现金股利×应补偿股份数量。


5、减值测试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
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
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
司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股
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应补偿的股份以业绩承诺方中各方按其在本次
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占业绩承诺方合计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比例进行
计算,并以各自所分摊的补偿份额分别、非连带地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减去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
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
配的影响。


业绩承诺方在《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应收账款补偿与减值补偿合
计补偿的股份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上限(但应包括业绩
承诺方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


6、业绩补偿的实施


(1)业绩承诺期限内,若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发生应进行业绩补偿的情
形,上市公司在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报告正式出具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确定具体补偿方案。


(2)双方同意,如需股份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日
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
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股份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补偿方案之日起即不再拥
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上市公司所
有。


上市公司应在前述董事会后就补偿方案及股份回购等事宜召开股东大会,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1.00元的总
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回购注销方案,则业绩承诺方同意在上
述情形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应补偿股份无偿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
东(“其他股东”指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者),其他股东按各自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数量占上述股权登记日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享有获赠
股份。


(3)业绩承诺方承诺,其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对价股份应优先用于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避补偿义务。如未来拟
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本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
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事项触发时,质
权人应无条件解除相应数额股份的质押,配合甲方和乙方实施股份补偿事项,
如质权人未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之日起10日内解除相应质押手续并配合办理股
份补偿事宜的,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质权人和补偿义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业绩承诺方应在对价股份办理质押登记前向上市公司
提交质权人同意上述安排的书面文件。


如补偿义务人未在对价股份办理质押登记前向上市公司提交质权人同意上
述安排的书面文件,或未在相关质押协议中约定上述关于质权人同意解押、配
合实施股份补偿及相关责任等条款,自相关股份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每日按质


押股份对应的交易对价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上市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该等违约
情形得到改正。由此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二)根据彭瀛与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股权)质押
合同》的约定,彭瀛以其持有的公司1,970,000股股票向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了质押。


(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
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
1、彭瀛与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证券(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质
权人已知晓本次质押股份为出质人的质押对价股份,在出质人与上市公司国农
科技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事项触发时,质权人应无条件解除相应数
额股份的质押,配合出质人和上市公司国农科技实施股份补偿事项,如质权人
未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之日起10日内解除相应质押手续并配合办理股份补偿事
宜的,由此造成上市公司国农科技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质权人和出质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2、质权人已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在出质人彭瀛与上市公司签订的
《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事项触发时,同意无条件解除相应数额股份的质押,
配合出质人和上市公司实施股份补偿事项,如未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之日起10
日内解除相应质押手续并配合办理股份补偿事宜的,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的全部
经济损失由质权人和出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其他情况说明

若上述业绩承诺方触发业绩补偿义务,其将按照业绩承诺相关要求、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上述《证券(股权)质押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补偿,公司将
督促上述业绩承诺方履行相关义务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
结明细表;
2、《延期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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