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锦和甄选18个月持有混合A : 东方红锦和甄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东方红锦和甄选18个月持有混合A : 东方红锦和甄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方红锦和甄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锦和甄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2日证监许可【2021】 638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 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 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 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8个月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资所得份 额除外),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 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个 开放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 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目录 一、绪言................................ ............................ 7 二、释义................................ ............................ 8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六、侧袋机制................................ ..................... 80 十七、风险揭示................................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锦和甄选18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 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 东方红锦和甄选 18 个月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 东方红锦和甄选 18 个月 持有期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红锦和甄 选 18 个月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东方红锦和甄选 18 个月 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东方红锦和甄选 18 个月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红锦和甄选 18 个月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 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而 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锁定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 18 个月 的月度 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 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限制。若 该 月 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开放持有期: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 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18 个月的 月度 对日,若该 月 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8、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39、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 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1、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时的情形 48、元: 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 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 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5、销售服务费 :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港股通标的股票: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总 经理,监事长;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运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莉女士,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社会学硕 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 处处长、法制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合规法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 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海 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 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 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 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兼任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 投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 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 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等结构融资领域 具有丰富的经验。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本科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 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董事总 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任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重庆理 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任首席风险官及合 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陈觉平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18年6月至今任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1月至今任东方红鑫裕两年定期开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东方红招盈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东方红鑫安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复旦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债券评级部 债券分析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信用研究员,上海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王佳骏女士,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9年8月至今任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月至今任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2月至今任东方红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3月至今任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7月至今任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帝 国理工学院金融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支持高级经理。 7、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席张锋先生,成员胡伟先生,成员胡雅丽 女士,成员邓炯鹏先生,成员谭鹏万先生,成员侯振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刘金先生,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 行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党委 委员、副行长,工银欧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 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毕业于山东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获文学硕 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199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173.63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 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 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 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07 联系人:钱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吴凌志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何彦/冯括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2日证监许可 【2021】638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8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 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18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 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 其开放持有期首个开放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 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18个月的月度对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 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2021年5月7日(含)至2021年5月21日(含),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募集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份。 (九)认购安排 1、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及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 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 受该等认购申请。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 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16%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0.8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1.00=9,926.13 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926.13 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5.50元,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8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 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18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 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每 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18个月的月度对日,若该月 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 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次18个月的月度对 日前一日,含)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其锁定 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由 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各 类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 < 100 万 元 0. 16 % 100 万 元 ≤ M < 500 万 元 0.1 0 % M≥500 万 元 1000 元 /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 < 100 万 元 0.80 % 100 万 元 ≤ M < 500 万 元 0. 5 0 % M≥500 万 元 1000 元 / 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 相应的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L)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L<7日 1.50% 7日≤L<30日 0.75% 30日≤L<180日 0.50% L≥180日 0 C类基金份额 L<7日 1.50% 7日≤L<30日 0.50% L≥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 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 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一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2、申购份额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0%)=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156.29份A类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461.54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得来的份额),假设持 有期间为10天,且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 =10,160.00×0.75%=76.20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00-76.20=10,083.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得来的份额),假设 持有期间为10天,且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0,083.80元。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得来的份额),假设持 有期间为10天,且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50%=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得来的份额),假设持有期 间为10天,且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