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消费优选混合A : 华夏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21年04月20日 10:56:1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消费优选混合A : 华夏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夏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华夏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获中国证监
会2021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21]723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19日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公开发
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
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合理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6、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
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 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7、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
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
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
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
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要求,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与资料。

9、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C类基金份额。AC类、C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0、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A类、C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元,认购价格均为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需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
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
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
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份额的代码。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
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
低于50%。

11、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
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
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华夏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
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
服务电话。

13、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
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
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
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
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
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
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夏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夏消费优选混合
基金代码:011911(A类)、011912(C类)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C类基金份额。AC类、C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募集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80C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
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 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
理方式如下:
1、若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0C 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
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本
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人民币80C亿元,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
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
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 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
集期间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C亿元-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
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
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
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
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
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
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A类、C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 认购价格均为
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具体发售机构名单见本发售公
告、后续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七)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19日进行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
本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其各自
规定为准。如果在此发售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
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
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管理人可合理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八)发售方式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需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
低于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
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
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
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份额的代码。

2、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需按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规定, 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
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
成功为前提条件。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
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在新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
金时,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九)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200
万元以下
0.8%
2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500
万元以下
0.5%
5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2、投资者在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

3、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
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11.86元
认购份额=(988.14+0.46)/1.00=988.6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
共可以得到988.6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
共可以得到1,000.46份C类基金份额。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一基金份额发售日, 发售末日截止
时间为当日17:00(发售末日15:00-17:00间,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仅支持投资者
通过部分支付方式认购本基金, 具体支付方式以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届时实际
列示为准)。

2、投资者在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开户要求
(1)个人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港
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双方当
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本人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③填妥的《开户申请单(个人)》。

④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⑤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机构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机构)》。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
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
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标准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人章)。

⑥被授权人(即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⑧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⑨《机构投资者调查问卷》(业务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⑩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投资者在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认购业务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投资者的付款凭证,包括刷卡凭条、汇款或存款凭证。

③填妥的《认购单》。

④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汇款凭证。

③填妥并加盖印鉴章的《认购单》。

④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4、本公司直销资金划转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任一直
销资金专户:
(1)兴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26660100100373856
开户银行名称: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2)交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5)招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5、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
国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
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
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
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
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
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6、注意事项
(1)通过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
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认
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
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
者在发售期间(不含发售末日)交易日的15:00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但在当日15:
00之前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在下
一个交易日15:00前完成支付,投资者在发售末日17:00之前提出认购申请,需在
当日17:00之前完成支付,若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在本基金发行截
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
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
时需提供基金账号和相关证件。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
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代销机
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清算交收由登记机构完成。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
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
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四)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
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
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邱曦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郭明
网址:www.icbc.com.cn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
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

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
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

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
(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
(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C 64709882
传真:010-C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

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0层02室
(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
(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

0571-89716611
(10)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
(510623)
电话

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2)成都分公司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
1406-1407号(610000)
电话

028-65730073
传真

028-86725411
(13)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
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

www
.
amcfortune
.
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各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
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
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发售机
构信息。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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