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添利混合A :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4月20日更新)

时间:2021年04月20日 14:11:22 中财网

原标题:长江添利混合A :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4月20日更新)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
4月
20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0年
4月
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82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
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全面
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受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影响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策略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
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4月
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至日为
2020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
7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7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28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1


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江添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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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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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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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44、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45、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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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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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座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座
27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设立日期:
2014年
9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纯先生,硕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

经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忠先生,硕士。曾任广东移动汕头分公司市场部市场分析岗,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销售经理岗,华泰联合证券销售交易部销售经理,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华东区域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区域销售
总监、研究所副总经理、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任)。


张波先生,硕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杨路证券营业部交易
岗、营运管理总部渠道督导岗
\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险管理岗
\产品经理岗、
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资
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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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
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
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部财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现
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丹女士,硕士。曾任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模型验证岗,加拿大丰业银行业
务分析员,加拿大安大略省医疗业养老金业务分析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部衍生品风险管理岗、内部模型验证岗。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



2、监事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纯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吟波女士,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方正证券)
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客户部主管,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部总
经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中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甘河路营
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柳祚勇先生,中共党员,硕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
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研究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谷松女士,中共党员,硕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
管、培训中心副总经理、培训中心总经理、结构金融与场外业务部总经理。现任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资产证券化部总经理。


吴迪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曾任职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公安部证券犯
罪侦查局;曾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研究
所机构业务部总监,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
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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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潘进先生,硕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技术支持岗、规
划研发岗。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漆志伟先生,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华农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江乐
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江安享纯债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婕女士,国籍:中国。博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历任群益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研究员,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上海明河投
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上海启石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富安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均衡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唐吟波女士,副主任委员柳祚勇先
生,副主任委员马克明先生,委员徐婕女士,委员孙婷女士,委员漆志伟先生,
委员陆威先生,委员戚彧先生,委员林志宏先生、委员杨秀昶先生、委员杨杰先
生,委员张剑鑫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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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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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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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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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
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依据基金管理人审批机构和制度效
力的不同,原则上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和部门内部实施
细则等。


公司章程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行中原则性、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章
制度,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长江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


具体规章主要指根据有关监管或内控要求规范基金管理人各类业务运作或
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
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等。


部门内部实施细则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各部门为满足部门内部运作管理要求
发布的仅在部门内部实施的各类规范性要求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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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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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
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
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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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称号;
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
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
授予的“
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
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
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0年
12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578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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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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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座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座
27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联系人:蒋媛媛
电话:
021-80301221
传真:
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6-866
网址:
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机构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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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机构联系人:段颖
联系人传真:
54509977-8806
客服电话:
95021
公司网址:
http://fund.eastmoney.com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机构联系人:范群
电话:
010-89189288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机构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
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26号楼
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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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联系人:高源
电话:
021-36696312
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机构联系人:孙盼
联系人电话:
024-23255256
联系人传真:
024-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
95346
公司网址:
www.iztzq.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毕艇
电话:
027-65799560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1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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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https://danjuanfunds.com


(1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公司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1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号B座2101、2104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电话:
010-85127609
联系人传真:
010-85127641
客服电话:
95376
网址:
www.mszq.com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9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
400-619-9059
传真:
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funds.com
(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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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辛志辉
电话:
0411-39027817
传真:
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
40008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1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
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878016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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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骆睆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缭建民
联系人:韩熙睿
电话:
86755-83175125
传真:
86755-83195061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座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座
27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联系人:何永生
电话:
021-80301382
传真:
021-8030139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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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钧、罗明国
联系电话:
027-85424319
传真:
027-85424329
联系人:刘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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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4月
29日证监许可
[2020]822号
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自
2020年
7月
13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20年
7月
31日结束募集。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55,618,678.2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0,47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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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0

8月
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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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于
2020年
11月
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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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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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不
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不设级差
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
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包含
10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
回时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份(包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如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包含
10份)的,
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
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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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申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

M<300万
0.80%
300万

M<500万
0.40%
M≥5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日但少于
9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90日但少于
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180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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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
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天
1.50%
1.50%
7天

N<30天
0.75%
0.50%
30天

N<3个月
0.50%
0.00%
3个月

N<6个月
0.50%
0.00%
6个月

N<1年
0.25%
0.00%
N≥1年
0.00%
0.00%

(注:
3个月为
90天,
6个月为
180天,
1年为
365天,赎回份额持有时间
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
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A类申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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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0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20%)=
98,814.23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550=93,662.78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0元,则其可得到
93,662.78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0.0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0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550=94,786.73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0元,则其可得到
94,786.73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1: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持有期限为
5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
10,500.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
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4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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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份,持有期限为
3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9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490=10,490.00元

赎回费用=
10,49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490.00-0.00=10,49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9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49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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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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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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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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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于
2020年
11月
6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