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券A : 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4月22日 13:55:55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券A : 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恒泰
9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1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30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
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额度
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九个月,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九、基金的投资
42
十、基金的财产
5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六、侧袋机制
72
十七、风险揭示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恒泰
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最短持有期: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九个月期限

35、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的申购确认日

36、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次9个月的月度对日

37、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实际不
存在对应日期或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4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
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


67、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11
楼、
26
楼、
45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
2004

8

12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
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
访问教授。



2
、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
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
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闫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
构业务部总经理。



奚鹏洲(
XI Pengzhou
)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中国银行交易
中心(上海)担任高级交易员。

2009
年进入公司,先后在投资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2012

11
月至今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建(
LI Jian
)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
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2005
年加入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管理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
金经
理。

2016

6
月至今担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
、拟任基金经理



白洁

BAI Jie

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董事(
D

,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固定收益分析员。

2007
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1

3
月至
2020

2

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2

12
月至
2019

4
月任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12
月至
2016

7
月任中银理财
21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9
月至今任中银产

债基金(原中银产业债一年定开基金)基金经理

2014

10
月至今任中银安心回报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1
月至
2018

2
月任中银新机遇基金基金经理,
2016

8
月至
2018

2
月任中银颐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9
月至今任中银睿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6

9

至今任中银悦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7

3
月至
2020

12
月任中银富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7

3
月至今任中银丰庆基金基金经理,
2017

9
月至今任中银信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8

12
月至今任中银稳汇短债基金基金经理,
2020

7
月至今任中银添盛
39
个月基金基金经理,
2020

12
月至今任中银欣享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7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权益))、张发余(研究部总
经理)、方明(专户
投资
部总经理)、李丽洋(
专户投资部
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
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
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4

2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25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09

09
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
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
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

4
月,中信银行实现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实业并举



的独特竞争优势,坚持

以客为尊


,秉承

平安中信、
合规经营、科技立行、服务实体、市
场导向、创造价值


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
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
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
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18
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46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0
家营业网点,同时在境内
外下设
6
家附属公司,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
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阿
尔金银行。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
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8
家营业网点。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在香港和中国内地设有
3
家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发起
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6
家营业网点

1
个私人银行中心。



30
多年来,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
总资产规模超
6
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
竞争力的金融集团。

2018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


中排名第
24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


中排名第
27
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

9
月加入中信银
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

8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
2014

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
长,
2017

1
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
2019

2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

方先生
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

5
月至
2015

1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

5
月至
2014

9
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

3
月至
2013

5

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

9
月至
2007

3
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
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

12
月至
2003

9
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
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
部副总
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1996

7
月至
1996

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



1992

12
月至
1996

7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
理、总经理助理;
1991

7
月至
1992

12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
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
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

7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
委员,
2015

12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

3
月至
2015

6
月任中国
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6

7
月至
2011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
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2

8
月至
2006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
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
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
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1
月至
2019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201
5

5
月至
2018

1
月,任
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
2013

4
月至
2015

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6

7
月至
2013

4
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8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
职责。



截至
202
1
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186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
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9.49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
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
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
com


联系人: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中银基金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bank.com/

(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
(021)2323 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
张振波、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1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130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最短持有期为9个月,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9
个月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公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
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
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
(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
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3、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
40
%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20
%


M≥500
万元


1000

/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0.60
%

=9,
940
.
36



认购费用
=10,000
-
9,940.36
=
59
.
64



认购份额
=

9,940.36
+5

/1.00=9,
945
.
36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45.36

A
类基金份额。




2
)认购本基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

5

/1.00=10,005.00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05.00

C
类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


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
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如本基金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九个月持有期


本基金设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
9
个月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
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0
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
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9个月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赎回时
不收取赎回费。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80
%

=49,
603
.
17



申购费用
=50,000
-
49,603.17
=
396
.
83



申购份额
=
49,603.17
/1.0500=
47
,
241
.
11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
得到
47,241.11

A
类基金份额。




2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1.1500=8,695.65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8,69
5.65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