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券A : 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银恒泰 9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一 年 四 月 重要提示 1. 中银恒泰 9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已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 21 ] 1130 号 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 人每笔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受最短持有期限制,最短持有期为 9 个月 ,最短持有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 请。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 “ 本公司 ” 或 “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机 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5.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 0%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 0% 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2 1 年 4 月 2 6 日起至 202 1 年 5 月 14 日 ,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认购本基金 。 7.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 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8.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 限。 9. 基金合同生效时,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 可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11.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 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 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 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中银恒泰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相关提示性公告与本公告将同时发布 于《上海证券报》。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 事宜。 13.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4788 , 400 - 888 - 5566 )咨询购买事宜。 14.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 将另行 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 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 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 构说明为准。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 安排 做适当调整。 16. 风险提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 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 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 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 场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就本基金 而言,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 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 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险 、 港股通投资风险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 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 存托凭 证的投资风险 、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投资风险 等 , 具体内容请见 《招募说明书》 “ 十 七 、 风险揭示 ” 部分 的 规定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关注 “ 流动性风险 ” 部分的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等 相关内容。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 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人民币 1.00 元的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并在少数极端市场情况下存在 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恒泰 9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 A类基金份额012191、C 类基金份额012192 基金简称: 中银恒泰 9 个月持有期债券 基金英文简称: BOC Hengtai Nine–Month Holding Period Bond Fund (三) 基金类别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最短持有期为 9 个月,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 9 个月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及 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 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七)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 1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 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十一)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 1 年 4 月 2 6 日至 202 1 年 5 月 1 4 日止。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认购时 间安排请参见本公告重要提示部分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电子直销平台及 其他 销售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公开发售。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 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 投资者。 (四) 认购费率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 100万元≤M<200万元 0. 40 % 200万元≤M<500万元 0. 20 %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时,可在上述认购费率基础上享受 一定幅度的费率优惠,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 公告 为准。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 0.60 % ) =9, 940 . 36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 940 . 36 = 59 . 64 元 认购份额 = ( 9, 940 . 36 +5 ) /1.00=9, 945 . 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 945 . 36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2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 + 5 ) /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3.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 日( 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T+2 ) 后(包括该日) 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份额的 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 4.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5. 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如本 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 0%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 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三、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曹卿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 : 00 - 17 : 00 ( 周六、周日和 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 募集期最后一日的办理时间截至 16:00 )。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个人投资者》; . 预留印鉴;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 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付款凭证 / 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 . 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 1 )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 2 )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 3 )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 4 )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 5 )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4. 注意事项 . 本直销中心 柜台 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 前提; .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 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 17 : 00 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募 集期的最后一日,投资者应在 16:00 前提交认购申请并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 专户 ; .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 T + 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查询确认 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 直销中心 柜台 办理地址:上海 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 (二) 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使用及联系方式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磊 2.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 )开户时间:电子直销平台 24 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 人投资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 16 : 00 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易日 受理。 2 )认购时间:电子直销平台在基金发售时段内 24 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交易日 16 : 00 之后提交的认购申 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 募集期最后一日 16 : 00 结束认购。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可通过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和认购 程序,具体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微信端点击 “ 开户 / 绑定 ” 、 APP 端 登陆主页面点击 “ 开户 ” 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 (三) 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告第六部分 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所列的联系方式向相关销售 机构咨询具体 开户和认购程序 。 四、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 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 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六、 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11 楼、 26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 021 ) 38834999 传真: ( 021 ) 50960970 联系人: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 4 006800000 联系人: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11 楼、 26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 38834999 传真:( 021 ) 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磊 2. 其他 销售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bank.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 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11 楼、 26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 021 ) 38834999 传真: ( 021 ) 68871801 联系人: 乐妮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 021 ) 31358666 传真: (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 (021)2323 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 张振波、沈兆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 2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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