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医疗健康混合A : 金元顺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4月23日 12:35:35 中财网

原标题:金元顺安医疗健康混合A : 金元顺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
医疗健康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元
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
医疗健康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经中国证
监会
20
20

10

30
日证监许可
[
20
20
]
2821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
级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
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
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
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受政策
、经济
周期

利率
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管理
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等。

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
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
水平。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人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但在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一、绪言
................................
................................
....
4
二、释义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
24
七、基金的备案
................................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
50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
.......................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3
十六、
侧袋机制
................................
.............................
70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110
二十一、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13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
>
》、《
金元顺安
医疗健康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金元顺安
医疗健康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
医疗健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金元顺安
医疗健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
医疗健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金元顺安
医疗健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
医疗健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顺安
医疗健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5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
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1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
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6
2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
3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
20
06

11

13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222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
021
-
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
,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
公司(曾用名“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
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
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
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



部、
信评


权益研究部、
基金
销售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北京分
公司、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交易部、
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金融同业部、创新投资部、
金融工程部

资本市场部等
24
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
委员
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
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
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

2008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7

9
月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员;
2010

7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2010

9
月至今,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安证
券有
限公司审计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总经理和深圳丽晶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
副监事长。



冷天晴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学士学位。曾长期在军区部队服役,主要从事军队内
部的管理工作,后相继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职务,于
2012

9
月至
2013

5
月年任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担任云南九天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此外兼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深圳滇中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具有丰富的企业业务开拓、经营管理经
验。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
所律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992

5
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部会计,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
务部经理、上海宜山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会秘
书。



潘书鸿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于
1995
年至
1999
年任上海功茂律师事务所行
政主管,于
1999
年至
2006
年任上海崇林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上海海之纯律师事务所)
行政
主管,此后自
2006
年至今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另外,
潘书鸿先生自
2013
年至今在第十届上海律师协会担任副会长,自
2016
年至今在上海仲裁
委员会担任仲裁员。



栗旻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自
1996
年始至
2012
年在农业银行先后担任了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
/
国际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在农行云南省分行下属的支行担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自
2012
年始担任深圳
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至今。其长期在银行系统及非银金融领域工作,并在多个岗
位担任管理职
位。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郭长洲
先生,监事
会主席

本科
学位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财务部总经

。曾任
山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BDO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
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历任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春光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具有上海证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曾于
2005


2015
年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自
2015
年至今在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
公司(曾用名“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员工监事,本科学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曾任职于
昆山组合服饰有限公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茂培训中心财务会计。



3
、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子公司董事长,硕士学位。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
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金元比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封涌先生,督察长兼子公司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
侦总队副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硕
士学位。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
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金融市场部副总经
理(主持全面工作)。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
融部副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
公司高级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丽杰女士,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清华大学理学硕士。

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东兴证券投资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8

0
2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贾丽杰女士
,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
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
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湘财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总监。




2015

0
8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
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7

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缪玮彬先生,
总经理助理,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
投资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2016

10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3
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郭建新先生,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
士。曾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债券交易经理。

2016

0
9
月加入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

11
年证
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孔祥鹏先生,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北京大学理学硕士。

曾任上海市盟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

2015

0
5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10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苏利华先生,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
安沣
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统计学硕士。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债券交易员。

2016

0
8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年证券、基金等金
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周博洋先生,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兰卡斯特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助理分
析师,上海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14

0
8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9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博先生,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北京邮电大学工学博士。曾
任普天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产业研究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8

0
3

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
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
、不

存在挂名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
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
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
行中,
“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
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
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
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
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
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
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
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
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
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
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
管理部、督察长、监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
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
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
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
1987

12

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405,918,19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
(0755) 2219 7701


2
、发展概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简称:
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0
年末,
平安银行

100
家分行(含香港分行)
,

1,103
家营业机构。



2020
年,
平安银行实现
营业收入
1535.42
亿元(同比增长
11.3%

、净利润
289.28
亿
元(同比增长
2.6
%
)、资产总额
44,685.1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3.4%
)、吸收存款
本金


26,731
.1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7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26,662.97
亿元(较上年
末增长
14.8%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
清算处、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
员为
69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



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8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截至
2020
年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4,626
亿,平安银行已托管
18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
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
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电话:
021
-
6888
316
0


传真:
021
-
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服专线:
400
-
666
-
0666

021
-
68881898


公司网址:
www.jysa99.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
-
68881801


传真:
021
-
68881875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60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安永大楼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法人代表:葛明


联系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张亚旎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张亚旎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
20

10

30
日证监许可
[20
20
]2821

准予募集
注册。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六)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自
20
21

04

28
日至
20
21

07

27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
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七)
募集对象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
其他
销售
机构,并



另行公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最低为
2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不
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
费及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
申购
基金
时收取认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认购
/
申购
基金份额
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不同的
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
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
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者认购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
购款
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
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
认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50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



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5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如本基金单
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的
发售
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发售
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基金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人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金额(
M



A
类基金份额

购费率


M

100



1.2
0
%


100


M

2
00



0.
8
0
%


2
00
万≤
M

500



0.
5
0
%


M

5
00



每笔
1,000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
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认购
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00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

1

1.2
0
%
)=
49
,
407
.
11



认购费用=
50,000

49,
407
.
11

592
.
89



认购份额=(
49,
407
.
11

5
.00

/1.00

49,
4
12
.
11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5
.00
元,
则其可得到
49,
4
12
.
11

A

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00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5
0,000

5
.00

/1.00

5
0,0
05
.00



即该投资人投资
5
0,000
元本金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5
0,0
05
.00

C
类基金份额。



(十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十四

募集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十五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基金合同终止并按照约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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