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50 : 关于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时间:2021年04月23日 12:51:42 中财网
原标题:食品50 : 关于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华安
中证申万食品饮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公告


公告
送出日期:
20
2
1

4

23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
中证申万食品饮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
中证申万食品饮料
ETF
(场内简称:
食品
50



基金主代码


51
690
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

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
21

4

16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华安
中证申万食品饮料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华安
中证申万食品饮料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
2
1

4

2
8



赎回起始日


20
2
1

4

2
8








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
办理时间



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的其他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和调整。

提请投资者注意,
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
调整

1
,
5
00,000


届时将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
以对当日的
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份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
不超过
0.5
%

标准收
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和调整


提请投资者注意,
本基金最小
赎回
单位
调整

1
,
5
00,000


届时将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以对当日的
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
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
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其他
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5.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
荐、
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5.2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

本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不违背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5.3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
股票和
现金




否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部分,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
出。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成分股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
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
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
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
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
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
份额登
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4
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及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
基金销售机构


6
.1
场外销售机构






6
.2
场内销售机构


截止目前,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
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7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
n
)查询或阅读刊
登在
20
2
1

3

31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
eid.csrc.gov.cn/fund)上的《
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021
年第
1

)
》。




2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及时关注
上海
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管理人、
申购赎回
代办券商发布的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
-
50099
)了解

基金申购、



赎回等
相关
事宜。




4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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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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