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价值发现 :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4月23日 02:01:10 中财网

原标题:诺德价值发现 :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O二一年四月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1年
4月
12日证监许可【
2021】1211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估值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
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具体
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含当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2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1
四、基金托管人
..........................................................................................................11
五、相关服务机构
......................................................................................................14
六、基金的募集
..........................................................................................................1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1
九、基金的投资
..........................................................................................................31
十、基金的财产
..........................................................................................................3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3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5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4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十六、侧袋机制
..........................................................................................................57
十七、风险揭示
..........................................................................................................6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4


5-1-3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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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德价值发现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5-1-2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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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
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
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


34、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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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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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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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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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
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18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
2006年
6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6]88号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
021-689851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历任清华
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
资发展处。

2007年
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
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1页共
4页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薛嘉麟先生,董事,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北京邮电大学工学硕士。现任清控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曾任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贝尔实验室高级研究员,中关村科技
软件有限公司咨询服务总监、副总裁、总裁,北京通软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中国通关网首席运营官,启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副总裁。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经济学学士。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创资本(
CGC)董事长,宜信(香港)控股董事
长,富安易达(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美国
DLJ投资银行部(
DLJ
Investment
Bank)投资分析师,亚信(
Asia
Info)战略投资
部总监。



Qian
Jun先生,董事,工程学博士,
Duke
University
MBA。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高级顾问,曾任美洲银行(美国)交易结构团队负责人,摩根士丹利(香港
/
中国)亚太地区的团队负责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尚筱女士,董事,河海大学经济学学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宜信卓越财富
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曾任上海博而思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咨询顾问、
上海安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陈达飞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硕
士。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国巴黎商学院(
Paris
School
of
Business)
及美国华盛顿大学(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
MBA。现任合一资
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新财知社董事长,曾任北京清华永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副
总裁,英特尔
(中国
)有限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战略项目经理,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助理
副总裁,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光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2页共
4页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刘大伟先生,监事,西安交通大学学士,国防科技大学硕士,清华大学硕士。现任宜
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站主任,北京市天元网
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宜信汇才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薛雯女士,监事,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清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曾任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运营中心投资经理、建
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奕先生,监事,北京广播学院(现更名为:中国传媒大学)学士,清华大学经管学
院硕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
监。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历任清华
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
资发展处。

2007年
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
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陈培阳先生,督察长,清华大学法学学士,国立首尔大学国际通商硕士。历任财富里
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专员,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主管、监察稽核部负
责人、市场总监助理、
FOHF事业部副总监,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副总监,华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严亚锋先生,首席信息官,南京大学学士。曾任杭州金宏智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
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上海华腾系统软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2011

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技术项目经理、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
息技术部总监。



3页共
4页


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世锋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
2008年
6月起一直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在投资研究部从事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历任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
研究总监,并担任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罗世锋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罗凯先生、总经理助理郝旭东先生、投资总监朱红先生、研究总监罗世锋

先生、基金经理赵滔滔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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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合理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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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1)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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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
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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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
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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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
督察长和稽核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
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稽核风控部
稽核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核风控部对总经理负
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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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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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1992年
6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
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
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
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
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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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刘金先生,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工
银欧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毕
业于山东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获文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
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199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4173.63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
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
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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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
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
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
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
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
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
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
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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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
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
021-68985121
联系人:宋娟
网址:
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
010)63636363
网址:
www.cebbank.com
本次发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
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电话:
400-88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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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8985090
联系人:武英娜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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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21年
4月
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1211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运作方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投
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起,投资者可以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具体募集方案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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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

M<300万元
1.00%
300万元

M<500万元
0.80%
500万元

M
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固定费率时: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第
3位四舍五入。认购

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认购资金利
息为
1.98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1+1.20%)=
98,81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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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
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98)/1.00=98,816.2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
1.98元,
则可得到
98,816.21份基金份额。


举例
2:某投资人投资
7,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每笔
1,000.00元,假设
认购资金利息为
138.08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7,000,000.00-1,000.00=6,999,000.00元

认购份额=(
6,999,000.00+138.08)/1.00=6,999,138.0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7,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
138.08
元,则可得到
6,999,138.08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
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
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
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
确认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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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
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控制措施。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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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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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
短持有期限,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
/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
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
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对于尚未开始办理赎回或者转换转出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提出的赎回或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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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转出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
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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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
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1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份。某笔赎
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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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万元
1.50%
100万元

M<300万元
1.20%
300万元

M<500万元
1.00%
500万元

M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6、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固定金额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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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
10万元,对应

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1+1.50%)=
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500=93,830.6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申

购费用为
1,477.83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3,830.64份。

7、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某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该笔基金份额
10,000

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2800=12,800.00元
即:投资人在某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该笔基金份额
10,000份,该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800.00元。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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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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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具体延期支付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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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
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
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包括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其
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都按照上述“(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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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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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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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地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