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鼎利债券A : 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新华鼎利债券A : 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17年 4月 17日证监许可【 2017】533号文准予注册,并经 2018年 11月 14 日证监许可【 2018】185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年 6 月 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管理风险, 资产配置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会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 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 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 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3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 2 目录 一、 前言 .......................................................... 4 二、 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46 十、基金的业绩....................................................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4 十七、风险揭示.................................................... 8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1 - 3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鼎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 5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6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7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8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56、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设立日期: 2004年 12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97号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7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翟晨曦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后。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投资业务局、评审三 局项目经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副处长、处长,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风国际证券集团有限 - 10 - 公司董事局主席,兼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代任总经理。 张宗友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刘全胜先生,硕士,董事。历任内蒙古证券包头九原区证券服务部经理、内蒙 古证券包头昆区证券服务部经理、恒泰证券区内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恒泰证券 包头钢铁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恒泰证券临河胜利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恒泰证券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恒泰证券总裁助理兼经纪事业部总经理、恒泰证券副总 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项琥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分公司、中信证券天 津证券业务部经理、天津协通咨询中心国债服务部副经理、天津未来保险代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胡湘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刘成伟先生,法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众达律师 事务所(北京)顾问。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 11 -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赵志刚先生:职工监事,学士。历任恒泰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销售、机构业务销售,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翟晨曦女士:董事长,代任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联席董事长,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刘征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浙江物资贸易中心业务经 理、浙江机械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浙江汇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艺 高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东吴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主任、欧洲期货交 易所香港代表处资深顾问、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创新部总经理、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峰旗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历任巴克莱资本固定收益 部经理、花旗集团投资银行部固定收益部经理、卡尔森资本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投资经理、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 总监、投资主管、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 12 - (1)历任基金经理 张永超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9年 6月 12日—2020年 6月 19日。 于泽雨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9年 6月 12日—2020年 12月 8日。 马英女士: 管理本基金时间:2019年7月2日—2020年12月8日。 (2)现任基金经理 曹巍浩先生:学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德意志交易所集团数据与分析部 MNI中国金融市场分析师、汤森路透中国债券和货币市场高级分析师、天风证券固 收执行总经理和账户投资经理。先后负责宏观研究、信用评价、策略提供、投资交 易管理等工作。2020年 4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研究部 总监、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代任总经理翟晨曦女士;副主席:投资总监申峰旗先生;成员:权益投 资部总监赵强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王滨先生、平衡投 资部总监姚秋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曹巍浩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王奕蕾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3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 14 - 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 15 -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 16 -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 17 -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18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 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2005年 10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 H股股票(代码: 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 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 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 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 19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 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 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4人,平均年龄 39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3%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 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 管部于 2018年 2月 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 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 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 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 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年至今,中 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 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 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 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 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2020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 创新力银行”。 截至 2021年3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287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9410.24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 全完整。 - 20 -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 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 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 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 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 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 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 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 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 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 - 21 -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 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 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2 -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 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 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 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 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 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 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23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电话: 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 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联系人:穆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谊刚(代行)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 24 -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 95587 网站: www.csc108.com (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商务联系人 :陈龙鑫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howbuy.com (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 25 - 联系人:王重阳 座机: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公司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8)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栋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 4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里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 26 -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www.jjmmw.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屠彦洋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fund.10jqka.com.cn (14)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号楼 9层 101-14 - 27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号楼 9层 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 www.zscffund.com (1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 28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号 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1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www.zhixin-inv.com (2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公司网址: www.66lianta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2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 29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23)宜信普泽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座 180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电话: 023-63711923 传真: 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 30 -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范晓红、刘蕾 联系人:刘蕾 - 31 -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17年 4月 17日证监许可【 2017】533号文准予注册,并经 2018年 11 月 14日证监许可【 2018】185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募集期自 2019年5月 6 日至2019年6月 10日止。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 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8,837,246.26份,有效认购户 数为 926户。 - 32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年 6月 12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33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 34 -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 35 -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36 -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按笔收取,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T) A类赎回费率 C类赎回费率 T<7日 1.50% 1.50% 7日≤T<30日 0.75% 0.10% 30日≤T<1年 0.10% 0 T≥1年 0 0 (注:1年以 365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 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6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以 30日计)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37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申购费率为 0.80%,则其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申购金额= 6,000.00/(1+0.80%)=5,952.38元 - 38 - 申购费用= 6,000.00-5,952.38=47.62元 申购份额= 5,952.38/1.2100=4919.32份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申购费率为 0.80%,则其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为 4919.32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获得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6,000.00/1.2100 =4958.68份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获得的 C类基金份额为 4958.68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假设持有期为 5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定 T 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2100 =12,100.00元 赎回费用 =12,100.00×1.50%=181.50 元 赎回金额 =12,100.00-181.50=11918.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假定持有期为 5日,赎回当日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18.50元。 (2)对于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39 -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持有期为 5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定 T 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0 =11,480元 赎回费用 =11,480×1.50%=172.20 元 赎回金额 =11,480-172.20=11307.8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份,假定持有期为 5日,赎回当日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307.8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40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 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41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 上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42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 43 -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 - 44 - 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45 -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较高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 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市场利率走势、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 的发展趋势,评估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相对收益率,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 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 46 -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策略、杠杆策略及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久期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 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3)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 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 策略和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 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 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 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和研究可转 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 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3、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 47 -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一方面,本基金将从公司盈利模式、 盈利能力、所属行业发展前景、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等方面对公司 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重点关注。 另一方面,本基金也将积极跟踪公司股价表现,运用趋势跟踪及模式识别模型进行 股价跟踪,重点关注股价具有向上趋势的个股。基于以上两方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 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为主要投资策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较高收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基本面因素,并且结合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结果,评估资产 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辅以量化模型分析,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6、权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 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9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10%。 2、选择理由 - 48 -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 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 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各项指标值 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开发的反映 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的样本涵盖了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大部分 流通市值,能够反映 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 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 49 -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