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鑫福A :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时间:2021年04月26日 19:21:24 中财网

原标题:民生鑫福A :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
[2016]
361
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
6

8

11
日至
201
6

8

1
8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
6

8

22
日生效。



根据
2
021

2

7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民
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提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为本基金新任基金托管人,并
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2021

4

30

起,至
2021

5

28

17
:0
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贵宾楼北侧

联系人:陈亭

电话:(010)68960086

邮政编码:10087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咨
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内容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4

29

,即在
2021

4

29

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
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
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
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
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
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5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



7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1

4

30

起,至
2021

5

28

17

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地
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咨询。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临时

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
表决截止日


2
个工作日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
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
、《
关于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

书面
意见

授权他人代

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
不小于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以上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
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
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
/
客服电话:
400
-
8888
-
388


会务常设联系人:
陈亭



联系电话:

010

68
960086


电子邮件:
service
s
@
msjy
fund.com
.cn


网址:
www.msjyfund.com.cn


2
、监督人


临时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电话:
010
-
67595096


3
、公证机构: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



邮政编码:
100010


联系人:
崔军


联系电话:
010
-
85197622


4
、见证机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联系电话:
021
-
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
公告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8
-
3
88
咨询。



3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
1

4

26









附件一:
关于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民生加银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提议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
管人进行变更


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新任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基金合同》

基金名称不进行更名




为实施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修改
《基金合同》
有关
事项,
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
更换基
金托管人
、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实施具体的操作。

具体说明见附件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将进行
相应
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4月
26日



附件二: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
营业执照号)


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说明:


1
、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
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
(
以权益
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
)
的表决意见。



2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
/
盖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
、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
申购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
、本表决票中“
民生加银
基金账户号”,指持有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的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
需要按照
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
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
/女士
/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
投票截
止日为
2021年
5月
28日
17:00止以
通讯方式
召开的
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
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
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
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委托人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
/盖章:


签署日期: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
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附件


关于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一、声明


1、为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提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新任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
关于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2、本次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修改
《基金合同》
事宜属于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
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
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

于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
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市场前景
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方案的主要内



容如下:


(一)基金托管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变更后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衍生工具等),股票
(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等),债券(含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
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变更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利率以及各行业等方
面的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充足流动性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
例,力求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力争获取持续稳定的绝对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等
进行综合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
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市
场利率以及行业发展等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积极主动构建投
资组合,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不断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具体来


说,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主要是以研究部的基本面研究和个股挖掘为依据,主
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
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等公司基本面因
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组合,从而提高组合收益,
降低组合波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
方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
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
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
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
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
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
资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
权的债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


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
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
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
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
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变更后的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除上述第(2)、(9)、(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

交易所上市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6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其他对《基金合同》的必要调整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
法规及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上述条款后的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修改后
的基金合同(即《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即《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已经
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七)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三、
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

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
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361

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托管人为包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8

11
日至
2016

8

18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8

22
日生效。



根据
2021

2

7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民
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二)
更换基金托管人

修改《基金合同》
的可行性


1
、本
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修改《基金合同》
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

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
同;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基金法》第八十

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
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依据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
更换基
金托管人

修改《基金合同》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属于


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



因此,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修改
《基金合同》
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并修改《基金合同》
不存在技术障碍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并修改《基金合
同》
后,
基金份额不变,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

更换基金托管人
并修改《基金合同》
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
更换基金托管人
并修改《基金合同》
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并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
存在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
主要
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
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
修改
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
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4月
26日








附:
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民生加银
鑫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后续有待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金托管人,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6个月内未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临
时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清算工作。




第一部分
前言

二、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的变更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第二部分
释义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
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
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沿革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61号文)
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原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
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8日公开募集,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22日生效。


根据2021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经中国证监会X年X月X日《关于准予民生加银鑫
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
变更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2021年X月X日至
2021年X月X日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修订基
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6、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
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
置;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
置;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衍生工具等),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股票等),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等金融工具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衍生工具等),股票(含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等),债
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债
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
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数据,
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
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
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
资。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
究,在采用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追
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等金融工具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
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购款等;

(12)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9)、(18)、(19)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
预期收益基金。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