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盛利混合A : 红塔红土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红塔红土盛利混合A : 红塔红土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红塔红土 盛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 021 年 4 月 1 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关于 准予 红塔红土 盛利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303号 )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十 七 部分“风险揭示”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5 、 本基金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6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 上市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ABS )是一种 固定收益类 金 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 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 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 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 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 可投资 于 股指期货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在使用股 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 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 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 本基金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 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 本基金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 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等 。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 七 部分“风险揭示”。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7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 % – 95 %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 8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9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 ...................... 12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8 第一部分 绪言 《 红塔红土 盛利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红塔红土 盛利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红塔红土 盛利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红塔红土 盛利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指《红塔红土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盛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塔红土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8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 / 申购时收取认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 / 申购时不收取认 / 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 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设立日期: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2 ] 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 经营 联系人:周桥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05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 是国内第 72 家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由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公司原始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 201 7 年 11 月 , 公司 注册资本增加到 4.96 亿。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东出资额及比例、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400 59.27 2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15,000 30.24 3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200 10.49 合计 49,600 1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 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 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毛志宏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机械 化施工公司职员,云南证券交易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云南省证券机构 重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红塔证券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秘书,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监事、总裁助理、行政总监,现任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红塔红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曾 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 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骥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副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妮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 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 员,现任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贺卫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职称,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安徽 工业大学冶金系教师,昆明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管 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现已退休,兼任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工业经 济学会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铁山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教授职称,中共党员;1983年参加工作, 现任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系教授,工商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点 责任教授、管理研究所所长,兼任国际价值工程协会注册价值管理专家,北京市 价值工程学会副会长,中国数量经济学会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傅曦林先生,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年参加工作,曾任 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 与监管部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天虹股份(002419)、爱克股份 (300889)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刘珍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民 航总局国际司法律官员、广东粤海企业集团公司研究与发展部总经理、深圳金威 啤酒有限公司董事、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高级顾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板项目组负责人、深圳市海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美资本控股集团总裁 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代理)。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 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产品开发部总监)、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 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 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 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园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年参加工 作,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 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 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 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6年参加工 作,曾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会计部员工,深圳证监局稽查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深圳证监局基金监管处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副处长,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三处副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处长,深圳证监局 信息调研处处长,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秋松先生: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学学士,CFA。曾先 后任职于君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0月加入红 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投资部。2021年3月8日至今担任红塔红 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饶雄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梁钧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 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 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 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 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 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 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 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 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 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 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 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 销渠道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 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 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 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 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 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报告,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 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 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 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分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兼任的除外),研究、 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 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 托管人概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69.79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 2009 〕 673 号 联系人: 马强 联系电话: 010 - 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总行设 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 室。现有员工29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 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 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 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 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167 只。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741.1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 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 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直销柜台: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客服电话:4001666916 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官方微信平台等网上直销渠道办 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 2、其他基金发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相关文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发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联系人:许艺然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陈玥婷 联系人:吴翠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1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130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 盛利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的 类 型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六 、 募集方式与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 站或其他相关文件。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 该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另行 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暂停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认购费用如下: 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M<100万 0.60% M≥100万 每笔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A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A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4、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单笔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8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80%)=297,619.05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619.05=2,380.95 元 认购份额=(297,619.05+30)/1.00=297,649.05 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30元,则可得到297,649.05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单笔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1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0=999,9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100)/1.00=1,000,000.00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1,00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单笔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500,000+50)/1.00=500,050.00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5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A 类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4、认购金额的限制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 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 机构 将 由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 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基金总规模、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 2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M<100万 0.60% M≥100万 每笔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3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Y≥6个月 0.00 % 表 4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00 % 注: 1 个月 按 30 日 计算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