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20深机01 :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时间:2021年04月29日 16:56:09 中财网
原标题:20深机01 :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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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债券相关
事项、经营和财务状况,投资者应当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二、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公司债券简称代码上市交易场所
20深机
01
149146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指标
2020年
12月
31日
2019年
12月
31日
同比变
动比例
同比变动超

30%原因
(编号)
1、总资产
5,672,022.73
5,213,556.18
8.79%
2、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451,678.73
3,583,469.32
-3.68%
3、营业收入
600,170.09
723,147.97
-17.01%
4、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103.14
105,773.68
-37.51%
1
5、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213,996.53
309,774.13
-30.92%
2
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110,277.67
202,013.83
-45.41%
3
7、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463,179.15
-336,584.88
37.61%
4
8、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480,474.69
137,299.33
249.95%
5
9、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779,424.87
652,010.31
19.54%
10、流动比率
202%
258%
-21.58%
11、速动比率
187%
229%
-18.33%
12、资产负债率
30.08%
21.29%
41.28%
6
13、EBITDA全部债务比
0.25
1.67
-85.05%
7
14、利息保障倍数
18.31
104.86
-82.53%
8
15、现金利息保障倍数
31.25
163.03
-80.83%
9
16、EBITDA利息保障倍数
10.52
58.90
-82.14%
10
17、贷款偿还率
100.00%
100.00%
0
18、利息偿付率
100.00%
100.00%
0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EBITDA=利润总额
+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
+摊销;
2、EBITDA全部债务比=
EBITDA/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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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
/(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4、现金利息保障倍数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利息支出
+所得税付现)
/现金利息支出;


5、EBITDA利息保障倍数
=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资本化的利息支
出);


6、贷款偿还率
=实际贷款偿还额
/应偿还贷款额;


7、利息偿付率
=实际利息支出
/应付利息支出;


8、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9、速动比率
=(流动资产合计
-存货)
/流动负债合计


10、全部债务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工具
+应付票据
+应付短
期债券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有息债务

四、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本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如下:

(一)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事项

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公司存在
5000万元以上重大诉讼案件
1起,具体情况如下:


1、机场股份公司
AB航站楼物业租赁合同纠纷


2015年
5月
14日,公司与正宏科技签订了《深圳机场
AB航站
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
2015年
8月
6日公司与正宏科技
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深圳机场
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
充协议》,
2015年
10月
8日向正宏科技交付场地。



2016年
11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以下
简称“宝安管理局”)签发了《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
AB航站楼
在空置期间作为商业综合体临时改造使用的复函》,建议
AB航站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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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改作商业综合体使用。随后,公司相继收到正宏科技《解除租赁
合同函》、《“场地”交还通知》及《“场地”紧急交还通知书》。



2017年
3月
3日,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宏
科技,追讨经济损失
323,091,026.97元,案号为【
(2017)粤
03民初
154号】。



2017年
3月
1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正宏科
技的《民事起诉状》,正宏科技请求返还其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25,000,000.00元及租金
10,516,548.49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137,056,495.18元。案号为【
(2017)粤
03民初
932号】。



2019年
6月
10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
于公司诉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
1,657,255元、造价鉴定费
30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
6,000元
均由本公司负担;对于正宏科技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正宏科
技与公司签订的《深圳机场
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
及《深圳机场
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于
2016

12月
8日解除,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正宏科技
保证金
2,500万元,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正宏科技损

69,197,147.09元,驳回正宏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04,665.21元、审计费
200,000元、审计人员出庭费
8,000元共计费

1,112,665.21元,由正宏科技负担
500,699.34元,公司负担
611,965.87元。

2019年
6月
1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针对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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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同时依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全额计提预计

负债。



2019年
6月
21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2019年
10月
16日、
2020年
4月
22日,公司参加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组织的二审询问。



2020年
9月
30日,公告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
1,311,764.21元,由正宏科技负

407,099元,由机场股份公司负担
904,665.21元。

2020年
10月
9
日,完成判决款项支付。机场股份公司已于
2021年
3月
18日向最高
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起再审程序。


截至本摘要出具之日,除上述案件及潜在风险事项之外,公司及
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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