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鑫起点A :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4月29日 01:16:23 中财网

原标题:中融鑫起点A :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鑫起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3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
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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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1036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
月10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6月12日生效。


2017年11月14日,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以及
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效且《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
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4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
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18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它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51700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23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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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
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
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31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32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3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39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
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
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
益水平,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投资于具备稳定内生增长、能
给股东创造经济价值的股票。基金将以超额收益为目标,利用“多因素选股模型”,


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
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挑选出优质个股,构建核心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
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
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
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
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
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
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基金管理人通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
的流动性、隐含波动率水平、套期保值的稳定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45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
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
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
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0-3%。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47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9)、(20)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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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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