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安华混合发起A : 财通安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4月29日 02:21:23 中财网

原标题:财通安华混合发起A : 财通安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财通安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1年3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55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混合型
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
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
质量有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
资产收益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
化的相关性等。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
反之则风险高。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财产 ................................................................................................ 66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7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六、侧袋机制 ................................................................................................ 88
十七、风险揭示 ................................................................................................ 9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安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安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安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安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安华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安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安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安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
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
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4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4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
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
括沪港通和深港通
6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在
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理芬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义
乌证券交易营业部经理、西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
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中信证券(浙江)公司合规总监、执行总
经理兼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助理兼首席风险官。现任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浙江证券业协会合规风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委员。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东方证券遵
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
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董事,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杭州
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部长兼任集团职工监事、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静波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诺亚(中国)财富管
理中心市场总监,上海中和至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易
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
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西藏观复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德清瀚叶科创文化园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雍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
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大众公
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仲裁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钜派投资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经理;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
学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
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经理。2018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
营总监,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清算部。

4、督察长: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
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
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
综合处主任科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5、基金经理:
杨烨超先生,复旦大学本科、硕士。2010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产品助理、产品经理(负责产品设计研究等)、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7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张毅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金立先生,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
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
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
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
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事中
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业
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
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
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面的风
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
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
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
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
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
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层面的制度、
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


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00万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2、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运
营室、创新与产品室5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9人,高管人员
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


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20年9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
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
产品合计10468只,证券投资基金57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50157.6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
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
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
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
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西群楼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传真:0571-88911818-8001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

法定代表人:周斌
传真:010-53509643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传真:021-33768132-3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3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27层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95733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1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传真:010- 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2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3)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4008809188

公司官网:https://www.wg.com.cn/
(2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acaijijin.com



(2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韩玉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官网:www.fundhaiyin.com
(2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是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公司官网:http://fund.jd.com/
(2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官网:www.520fund.com.cn
(3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 36696200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刘为臻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公司电话:(021)2228 8888
公司传真:(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朱宝钦、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朱宝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3日证监许可[2021]65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
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200万

0.4%

2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0)/1.00=9,941.36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41.36
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5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23元,则可认购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23.00)/1.00=50,023.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23.00
份C类基金份额。

4、认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5、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
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7、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
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
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200万

0.5%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A类
基金份额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C类
基金份额

Y<7日

1.50%

7日≤Y<30日

0.5%

Y ≥30日

0



对持有期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日且小于90日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90
日且小于180日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0=4,397.4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97.45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5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1615=11,615.00元
赎回费用=11,615.00×0.50%=58.08元
赎回金额=11,615.00-58.08=11,556.92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5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56.92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1615=11,615.00元
赎回费用=11,615.00×0%=0.00元
赎回金额=11,615.00-0.00=11,615.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615.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
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在规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四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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