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鑫稳3个月持有混合A : 国联安鑫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4月30日 21:16:07 中财网

原标题:国联安鑫稳3个月持有混合A : 国联安鑫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鑫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鑫稳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证监许可[2020]2972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
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
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沪港通及深港通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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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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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财产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六、侧袋机制
..............................................................................................................75
十七、风险揭示
..............................................................................................................77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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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国联安鑫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鑫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鑫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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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稳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鑫稳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鑫稳
3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鑫稳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鑫稳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鑫稳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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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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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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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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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
份额而言)起至
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最短持有期。

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份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方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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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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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
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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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
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
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



Anna
SophieHerken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法学硕
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经济技术部政务主
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顾问、
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普拉特纳资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王琤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年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
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
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
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
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
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
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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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
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
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Uwe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SE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
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尼黑AllianzSE业务部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
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
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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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
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
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
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渌先生,硕士研究生。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所担任分析师。2014年12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2019年6月起担任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
担任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起兼任国联
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建华女士,硕士研究生。2001年7月至2003年4月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经纪业务部会计。2003年4月至2004年8月担任第一证券有限公司财务管理
部财务会计。2004年8月至2008年4月担任中宏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会计主
管。2008年4月至2013年10月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担任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5月
至2018年4月担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8年6月加入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起任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鑫
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恒利63个月定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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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增盛一年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增泰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
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
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琤(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琤(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代理负责人、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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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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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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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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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

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
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
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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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
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
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
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
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
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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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
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
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
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
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
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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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
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
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00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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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
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
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
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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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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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传真:021-501518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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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人:张楠
电话:021-22123075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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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20年
11月
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
297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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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
100万
0.60%
100万
≤M<
500万
0.40%
M≥500万每笔交易
1000元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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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认购利息分别为
2元和
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认购金额
10,000元,认购利息
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净认购金额=
10,0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
10,0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
9,940.36+2.00)/1.00=9,942.3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元,则可得到
9,942.36份
A类基金份额。

认购
2:认购金额
1,000万元,认购利息
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
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
9,999,000.00+2,00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份
A类基
金份额。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
2元,

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0+2.00)/1.00=10,002.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

的利息为
2元,则可得到
10,002.00份
C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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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
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
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
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
(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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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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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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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开放日。


本基金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次一工作日起才能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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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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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
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

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
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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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0.80%
100万
≤M<
500万
0.60%
M≥500万元每笔交易
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最短
持有期限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赎回费率
T<
6个月
0.50%
T≥6个月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的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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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00元和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
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金额10,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1200=8,857.7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可得到8,857.71份A类基金
份额。


申购2:申购金额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可得到8,927,678.57
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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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80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80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80日,对应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1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80日,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0,0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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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
求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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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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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若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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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稳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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