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泓利一年持有期债券 : 建信泓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建信泓利一年持有期债券 : 建信泓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建信 泓利一年持有期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21 年 3 月 23 日证监许可 [ 2021 ] 937 号 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 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 金 投资本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 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 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各类债券 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89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0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8 第一部分 前言 《 建信泓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建信泓利一年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建信泓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泓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建信泓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或《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 信泓 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泓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泓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 最短持有期限:指自投资者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后最短的持有时间。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 可赎回。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 / 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一年后的对 应日(即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当日)方可以赎回 3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但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工 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 告为准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5 、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 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 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建信泓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 1 、特定资产:包括:( 1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 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 2005 年 9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 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 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 主席, 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 先生,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消费者权益保护 部) 副总经理 。 1997 年毕业于陕 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 ,获信息经济专 业硕士学位 。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 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 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 护部) 副总经理 。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 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 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 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 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 区总裁 , 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 亚洲 ) 有限公 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 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 行销总监,信安国际 ( 亚洲 ) 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人 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 院国 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 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 2006 年至 2019 年执教于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1994 年毕业 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 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 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 1999 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 人。 2 、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 1984 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 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84 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5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 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 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2004 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 战略研究部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ACCA 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 年获香港中文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 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 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士 学位。曾任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总 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 副 总经理。 2005 年 7 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财 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 1 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副总裁, 2019 年 7 月 18 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 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 5 年 8 月 6 日起任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督察长,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 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3 年 8 月至 1995 年 8 月在江 苏省机械研究 设计院工作。 1998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 2018 年 8 月 30 日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任副总裁; 2018 年 11 月 1 日 起兼任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 、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策 略官,硕士。 2000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在金融工程部、规划发展部任职。 2005 年 11 月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策略官。 2009 年 2 月 19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1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 月 22 日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15 日起任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建信稳 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 2 月 8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 任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任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8 日起任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8 日起任建信睿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7 年 8 月 3 日任建信恒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 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任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 2 日起任建信睿和 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0 年 5 月 9 日任建信安心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 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 任建信 睿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8 月 6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 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首席策略官。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 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 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 )防火 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 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 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 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 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 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 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 69.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 2006 〕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 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010 - 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 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 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 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 企业提供 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7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 的托管服务经验。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 托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 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 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 一致好评。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1 67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 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 741 .1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00 (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cbfund.cn 。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 010 -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20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 010 ) 58153000 传真: (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 、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3 月 23 日证监许可 [ 2021 ] 937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投资人的最短持有期限做出限制,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 有期限为 1 年 ,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 。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 / 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 额申购 申请 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1 年后的对应日( 即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 如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 (含当日) 方可以赎回。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 八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 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 交易 账户每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 交易 账户首次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4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 0 %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 0 %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十 、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 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用。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1000/笔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一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 1 )认购费用 适用 比例费 率 时 ,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2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 ( 1 + 0. 6 0 % )= 49, 701 . 79 元 认购费用= 50,000 - 49, 701 . 79 = 298 . 21 元 认购份额=( 49, 701 . 79 + 5 ) /1.00 00 = 49, 706 . 79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49, 706 . 79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三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 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则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并 终止 《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 其他相关公告中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工 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起 (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 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 、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 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