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宏观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5月06日 10:26:17 中财网

原标题:长安宏观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8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十、基金的托管 ............................................................................................................................. 36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二十、违约责任 ............................................................................................................................. 70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
或调整进行公告。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宏观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
发放红利、非交易过户、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
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
遵守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宏观策略研判的基础上,通过强化配置景气行业及精选基本面良好、成长性突
出的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
购费)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或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


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部分或全部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9、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本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
所设定的上限的;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除第6
项外)。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或销售
机构网站上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成立时间: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服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至少应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
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未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循《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监督流程
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
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宏观策略研判的基础上,通过强化配置景气行业及精选基本面良好、成长性突
出的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的宏观择时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和政策形势的理
解和把握,基于行业生命周期分析以及行业景气度分析,重点配置处于成长期和景气度上升
的行业,力图获得行业超额收益;同时结合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力图在优选行业的基
础上进一步获得个股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全球视野的角度出发,把握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产业格局调整与转移以及国
内经济工业化、城市化、产业结构升级与消费结构升级所带来的投资机遇,自上而下地实施
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战略配置和各行业之间的优化配置,并结合自下而上的
个股精选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估值水平和市场情绪等因素,综合评判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根据不同的市场形势,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
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1)宏观经济分析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的分析主要基于经济周期运行规律和宏观经济指标两方面。实践经验
表明,经济运行存在着周期波动,并表现为繁荣、衰退、萧条、复苏等阶段,各类资产在不
同的经济周期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收益特征。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预测经济
周期的未来走向,从而指导大类资产配置。具体研判的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消费者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及
其他一些宏观经济领先指标和同步指标。


(2)政策环境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资本市场政策,比如国家产业政策、
信贷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以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股权制度、发行制度等相关政策;

(3)估值水平分析

估值水平决定了各类资产的相对投资价值和预期风险状况。本基金将主要考察市场整体
的估值水平与长期均值的偏离程度、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化、长期国债收益率与市场整体市盈
率倒数的比较以及股票市场波动率等估值参考指标。


(4)市场情绪分析

分析市场情绪有助于判断市场短期波动,辅助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本基金将主要
通过相关舆情指标、市场交易特征、资金供求分析等方面来判断。


上述四个方面是影响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决策的四大基本因素。本基金将对上述四个因
素的状态及未来的趋势进行仔细分析和预测,并重点考察该四个因素形成的综合效应及对资
本市场的走势影响,在此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预期。随着上述四大因素
的不断变化,本基金将根据现实的状况与之前预期的差异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在综合以上分析结果后,得出对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未来走势的理性预期,并
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上的配置比例。在宏观经济向好且股票市
场预期上涨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加大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以分享市场上涨的收益;而在宏观
经济走弱且股票市场预期下跌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相应降低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以回避市场
系统性风险。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之内,通过对市场上涨的充分暴露以及市场下
跌的风险回避,本基金将力争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获取超越市场平均的收益水平。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的框架下,实施积极主动的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将首先确定宏
观经济及产业政策等因素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通过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景气度分
析,筛选出处于成长期和景气度上升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和动态调整。具体的行业配置策
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全球视野的角度出发,遵循从国际到国内、从宏观到行业的分析思路,通过对
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密切跟踪受益于国际经济一
体化、国际产业变迁趋势的产业和行业,寻找和挖掘符合国际产业演变趋势、切合国内经济
未来发展规划的产业和行业。


(2)结合国内经济的结构性变革趋势和产业政策导向,在深刻理解经济转型主要驱动
力的基础上,通过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前瞻性分析,把握新兴产业的崛起以及
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所带来的中长期投资机会。


(3)行业生命周期分析。从行业发展历史经验来看,每个行业都将经历从成长到衰退
的发展演变过程。一般来说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其中成长
期行业的利润增长率将超过市场平均水平,投资于该阶段行业获得超额收益的可能性将大大
提高。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整体增长率、销售额、利润率、竞争状况、定价方式、进入壁垒等
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确定行业中长期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重点
关注处于成长期的行业。


(4)行业景气度分析。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各个行业的发展速度、盈利水平等存
在差异,从而呈现出不同的行业景气程度。行业景气度上升预示着该行业的发展趋势向好,
盈利能力将提高。本基金将结合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毛利率、
净利润增长率以及其他行业领先指标和同步指标来判断行业的景气度,重点投资景气度上升
的行业。


(5)本基金还将紧密跟踪国家政府在某一时期针对部分行业出台的产业提振政策,以
及在某些市场阶段下涌现出的特定投资主题,及时把握受益于此的中短期行业投资机会。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股票研究方面的专业优势,采用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基本面良好、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
合。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定量指标对个股进行分析:

成长指标:本基金通过考察过去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来衡量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指标:除了成长性之外,本基金还将通过考察过去三年平均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
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


估值指标:个股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来获利空间和投资安全边际。本基金
将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采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等估值指
标,并参考国际估值分析方法,将公司估值水平与行业估值水平以及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进行
比较,选择具有动态估值优势的公司。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通过实地调研和利用卖方研究报告等方式,从定性的
角度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分析。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突出的行业地位或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在所属行业或细分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
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比如具有垄断的资源优势、先进的经营模式、稳定良好的销售网
络、著名的市场品牌、优秀的创新能力等。


公司经营及业绩增长可持续: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内部核心竞争力以及业绩增长的驱动
因素在短期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具有可持续性。


稳健的公司运营状况: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公司营运能力和经营效率良好,各项财
务指标健康,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规范,已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
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本基金所认为的基本面良好、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应同时具备企业盈利质量状况良
好、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并具有可持续性、企业经营稳健、公司治理完善等条件。


因此,对于上述定量分析,本基金将在计算各个具体定量指标的基础上,对各项指标进
行排序并评分,将处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之上的个股纳入重点研究范围。对于重点研究个股,
本基金还将从上述定性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基本面分析,从而筛选出符合本基金衡量标准的基
本面良好、成长性突出的个股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投资作为控制基金整体投资风险和提高非股票资产收益率的重要手段,在
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等层次进行


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1)久期管理

久期管理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本基金通过
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等因素,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形成
合理预期。当预期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适度提高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适度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价格变化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
后,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进行期限结构的配置。主要的配置方式有:梯形组合、哑
铃组合、子弹组合等。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主要体现在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实现债券组合收益的优化。主要包括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以及各个市场内不同债券类型之间的选择。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
不同类型债券的流动性、赋税特点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类属配置,优化组合
收益。


(4)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个券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的(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