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ETF : 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5月06日 11:16:16 中财网

原标题:装备ETF : 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4月
19日证监许可
[2021]1377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基
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券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根据
2017年
7月
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
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
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装备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
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装备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
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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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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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5
十、基金的投资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5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七、风险揭示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5
二十三、备查文件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09
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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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中证
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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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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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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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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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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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设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62.2%
13.9%
13.9%
1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翟海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总裁、合伙人,兼任中国光大国际有限
公司及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高盛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高盛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战略合作办公室主任、中国财
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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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
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
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勇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财
富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申银万
国证券大连营业部部门经理,中信证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
券经纪业务管理部高级副总裁、总监,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浙
江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
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
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
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会
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
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
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
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
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
CCBC)的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
(HGI)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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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
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
风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
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
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基金
经理等。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
部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
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法律部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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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蔡向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基金经理等。曾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严筱娴,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2015年7月1日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数量投

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成员: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荣膺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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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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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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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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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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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88只,
QDII基金
4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
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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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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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网下
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后续发布的调整发
售机构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届时的规定为准。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具体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后续发布的调整发售机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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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文祥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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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4月
19日证监许可
[2021]1377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见本基金
发售公告、后续调整发售机构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具体
认购方式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
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
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21年
5月
10日至
2021年
5月
14日进行发售。办理网上现金认购日期为
2021年
5月
12日至
2021年
5月
14日,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
2021

5月
10日至
2021年
5月
14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发售
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遵循其各自规定。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
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适当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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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公告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认购价格为
1.00元。


(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超过
0.8%,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
0.80%
50万份以上(含
50万份)
-100万份以下
0.50%
100万份以上(含
100万份)每笔
1,00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
的佣金。


(十)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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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
要使用中证装备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
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装备产业指数成份
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
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
认购前至少
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4日的9:30~11:30和13:00~15:00。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单一账

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
=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固定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
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

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
1.00×10,000×0.80%=80.00元
认购金额=
1.00×10,000×(1+0.80%)=10,080.00元
即该投资者若通过该发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10,000份,需准备
10,080.00元资金,一共可以

得到10,000份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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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
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
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14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认购以
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
=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认购价格
例二:某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
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认购资金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
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
=2.00/1.00=2份
即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100,000份,需准备
100,800.00元资金,加上募

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02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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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资金。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日
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将于募集期结束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
购款项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
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
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
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
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14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应以
A股账户认购。用以认
购的股票必须是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及后续相关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
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股票认购,
遵守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份额减持所涉信息披露等义
务。



5、特殊情形

(1)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
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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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2)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6、清算交收:
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
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

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
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划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
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
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基金募集成立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
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
将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7、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i(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
量)/1.00
其中,

(1)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
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
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1+每股配
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1+
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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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
‖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
....
njjjpwqpCashq1max/%105)(
maxq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
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
jjqp
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为该
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基金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其标的
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
后的标的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
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
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从小到大收取。


w
②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
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

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认购佣金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以
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佣金比率)
×佣金比率
/1.00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和股票
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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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
A和股票
B的均价分别为
14.94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
10,000股股票
A
和20,000股股票
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
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

认购佣金=
1.00×239,400×0.80%=1,915.2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
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
1,915.20元的认购佣金。


例四:续例三,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
的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
1.00×239,400/(1+0.80%)×0.80%/1.00=1,900.00份

净认购份额=
239,400–1,900.00=237,500.00份。



8、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
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
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股票在
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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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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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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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通过其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或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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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更新中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

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
T日预估现金部分、
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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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
―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
―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装备产业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
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
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
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
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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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
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100××i1.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额金份购基申
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数量只替代第
ni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
―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装备产业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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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1+申购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1-赎回现金替代折
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
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赎回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
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
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
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
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
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
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
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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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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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
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
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
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日收盘(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