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服ETF :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01:05:50 中财网

原标题:医服ETF :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
21

5

13

公告时间:
20
21

5

10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
................................
..............................
2
二、基金概览
................................
................................
................................
................................
..........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
................................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
..................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
................................
......................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
................................
................................
................................
..
9
七、基金财务状况
................................
................................
................................
................................
10
八、基金投资组合
................................
................................
................................
................................
11
九、重大事件揭示
................................
................................
................................
................................
1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
................................
............................
13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
................................
........................
13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
................................
................
13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
................................
............................
1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
................................
............................
14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
易公告书的内容与
格式〉》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

编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公告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
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

20
21

3

24



券日报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上公告的《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
服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医服
ETF


3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
6610


4
、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医服
ETF


5
、申购、赎回代码:
516611


6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
21

5

6
日基金份额总额:
373
,974,800.00



7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
21

5

6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6



8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373,974,800
.00



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易日期:
20
21

5

13



11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3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
、上市推荐人: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15

申购赎回券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


)
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
、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
中国证监会
20
21

2

3
日证监许可

20
21

402



2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3日


5
、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
、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7
、发售机构:



1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
)网下现金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3
)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至
20
21

4

23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验资,本次募集相关的资产总额为
373,974,800.00
元人民币(含股票部分),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431.55

人民币,应归入基金财产。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
21

4

29





10
、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
21

4

29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
21

4

29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
373,974,800.00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
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
21

190



2
、上市交易日期:
2021

5

13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基金二级市场简称:
医服
ETF

扩位简称
:医疗服务
E
TF




5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
661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373,974,800.00



7
、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医服
ETF


8
、申购、赎回代码:
51
661
1


9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20
21

5

6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709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829.01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
21

5

6


基金份额合计为
373,974,800.00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
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4,130,474.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13%
;个人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39,844,326.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0.87%




(三)
20
21

5

6

,前十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

宁波珑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30,000.00

2.09%

2

霖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霖海长泽海涛证
券私募投资基金

5,000,000.00

1.34%

3

重庆市丹旗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0.00

1.34%

4

安徽二环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0

0.80%

5

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

2,000,000.00

0.53%

6

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1,900,000.00

0.51%

7

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700,000.00

0.45%

8

上海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00,000.00

0.32%

9

天津子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子正荏阳增长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1,001,000.00

0.27%

10

北京央美艺术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0

0.27%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总经理:谭晓冈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808319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肖剑

信息披露负责人:赵冰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1

内部组织结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二十

个部门,分别是办公
室、股票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总部、大类资产配置部、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
权益
专户投资部、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期货投资部、战略客户部、电子商务部、北方营销总部、
华东营销总部、南方营销总部、市场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战略发展部、国际业务部、
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交易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武汉、广州等地设立了

家分公司,
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经过二十

年的稳健发展,公司形成了强大稳固的综合实力。公司旗下基金产品齐全、
风格多样,
构建了涵盖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的完备产品线。

截至
20
21

3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
118
只,
其中
包括
7

ETF

3

ETF
联接基金。



3
、人员情况


截止至
2021

3

31
日,公司有正式员工
296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81
名,占
员工总数
94.93%




4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夏高:工学博士。证券从业年限
10
年。

2011

1
月至
2012

5
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投资分析员。

2012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高级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总监助理。

2014

12

6
日起任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6

29
日至
2020

11

13
日担任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2

3
日起任大
成中证
360
互联网
+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3

21
日至
2021




4

27
日任大成智惠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9

18

起任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21

2

23
日起任大成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21

4

29
日起任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刘淼:工商管理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3
年。

2008

4
月至
2011

5
月就职于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

2011

5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
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股票投资部投委会秘书兼风控员、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数量分析师、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
金、大成中证
500
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7

9

14
日起任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20

6

29
日起任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大成中证
500
深市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1

4

30
日起任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路
168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
1995

12

2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9]814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
021

68475608


传真:
021

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12

29
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
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
,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
票代码
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值观,近年
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着力为企业客户提供集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科创
金融、民生金融、跨境
金融、投资银行、金融市场交易等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为个人
客户提供消费金融、财富管理、
养老金融、信用卡等线上线下融合的金融服务。近年来,
本公司把握金融科技趋势,推动科技赋能
客户体验优化、产品服务升级、服务渠道拓展、
风控能力提升等,不断满足企业和个人客户日趋多
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
、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绍
兴、南通、常州、盐城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和中西部重点城
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上银国际有限公司,并与全球
120
多个国家和地
区近
1500
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城商行工作“卓越贡
献奖”。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
2019
年中国企业
500
强第
219
名、
2019

中国服务业企业
5
00
强第
85
名。被证券时报授予
2019
中国城商行资产管理品牌“君鼎奖”。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9
年度发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
榜单中,按照一级资本排名,
上海银行位居第
68
位,较上一年度上升
8
位。近年来,上海银行在该榜单中排名连年提升。

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授予上海银行的长期发行人和长期存款评级从“
Baa3
”上
调至“
Baa2
”,短期发行人和短期存款评级从“
Prime
-
3
”上调至“
Prime
-
2
”,评级展望稳定。

反映出上海银行资本实力不断增强,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质量同业领先。



截至
2020

6
月末,上海银行资产总额
23,882.29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6%,
存款总
额(不含应计利息)为
12,841.0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27%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为
10,288.6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5.80%
;拨备覆盖率
330.61%
,较上年末下降
6.54
个百分点。



2
、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产品部、托



管运作部、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系统管理部,平均年龄
30
岁左右,
100%
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

8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814
号。截至
2020

9
月末,上海银行已托

62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40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
021
-
54033888


传真:
021
-
54038844


网址:
www.swhysc.com




)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陈薇瑶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
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
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
21

5

6


本基金
资产负债表如下:





金额单位
:
人民币元


资 产

20
21

5

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
21

5

6





余 额



余 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373,381,599.00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648,30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648,30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35,880.34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7,176.07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123,630.82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4,534.40

其他资产

100,431.55

负债合计


47,590.81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373,974,800.00






未分配利润

231,570.56






所有者权益合计


374,206,370.56











资产合计
:


374,253,961.3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


374,253,961.3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
21

5

6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
:
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48,300.00

0.17




其中:股票


648,300.00

0.1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3,381,599.00

99.77

8


其他资产


224,062.37

0.06

9


合计


374,253,961.37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48,300.00

0.1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48,300.00


0.17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300238

冠昊生物

30,000

648,300.00

0.17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3,630.8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00,431.5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4,062.37



4
、截至
20
21

5

6

,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截至
20
21

5

6
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
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
、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2
、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募集的文件


(二)《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
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查阅。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
/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
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
)在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
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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