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A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工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A :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5 十一、基金费用 ................................ ..........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2 十五、禁止行为 ................................ .......... 4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 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51 二十、其他事项 ................................ .......... 5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51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 担任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 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 9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 赵桂才(代任) 成立日期: 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 【 2005 】 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 31 法定代表人: 谷澍 成立 时间 :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注册 资本 :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 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 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及存托凭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 及存托凭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第 2 、 12 、 18 、 20 项规定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 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 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十二)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 七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 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 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 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 九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 十 一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 十 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投 资所需其他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 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含 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 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 。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 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 、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并经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投资支付指令和 费用支付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信息 等, 并 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时间内 将 全国银行间 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 。 特殊情况下,即使预留时间少于 2 个工作小时,基金托 管人也应当尽力完成指令的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于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 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2 、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并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 疑议 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 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传至基金托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 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 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负赔偿责任。 (七)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电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 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基金 托管人 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 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2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 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2 、 除因 其自身原因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 协议 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 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 上述 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 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 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 据的准确、完整。 4 .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 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 15 :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 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 、国债期货 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 估值方法 (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 6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8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 估值。 (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 10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进行。 (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 、 特殊情形的处理 (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1 ) 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 差错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 2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3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4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 )当 特定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 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以及 临时 报告、澄清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 报刊和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3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 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 6 0% 的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 6 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四 ) 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六 )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 七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八 )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 求的除外 。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 与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文本后,应 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至少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