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盛裕一年持有混合A : 中信保诚盛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信保诚盛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 ................................ ...... 6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 ................................ .................. 9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 .... 12 四、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 .... 16 五、清算与交割 ................................ ................................ ................................ 16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 .... 16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 ............................ 17 【重要提示】 1.中信保诚盛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 经 中 国证监会 20 20 年 11 月 17 日 证监 许可 【 20 20 】 3082 号 文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 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2.本基金 类别为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 3.本基金的 管 理人为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 机构 为 本 公司 。 4.本基金 募集期 为 20 2 1 年 5 月 1 4 日至 20 2 1 年 6 月 1 8 日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 公司直销中心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认购本基金 。 5. 本基金 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 6.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投资人 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 心 和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 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 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 8.本基金 的认购金额: 通过销售机构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 费) 。 各 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投资人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 元(含认购费)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 1 , 000 元(含 认 购费)人民币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9.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 不 允许 撤销 。 10. 销售网点(指 销售 网点和 / 或直销网点 )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 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 查询 认购成交确 认 情况 。 11. 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 20 2 1 年 5 月 11 日 《 中国证券报 》上 的《 中信保诚盛裕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 http://eid.csrc.go v.cn/fund ) 的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全文 和 招募说明书 全文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 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 各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 销售 机构在其 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 13.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 销售 机构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 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14.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 。 15. 投 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66 - 0066 咨询购 买事宜 。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17. 风险 揭示: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 值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 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还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见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 。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 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 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 /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 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 份额而言)、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 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一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不 能赎回或 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盛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代 码: 011713 ( A 类 ) 、 011714 ( C 类 ) ( 二 )基金 类别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 的 最短持有期, 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 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或 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于每份认 购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一年后 的年度对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度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 或转换转出该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赎回或转换转出该基金份额。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 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 事宜。 (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 A 、 C 两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六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均 为人民币 1.00 元 / 份。 ( 七 )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九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本 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公示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十 )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 、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 6864 9788 联系人:王文博 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十 一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为 2021 年 5 月 1 4 日至 2021 年 6 月 1 8 日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 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份额有效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 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 均为人民币 1.00 元 / 份。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 金额( M ,含认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 100 万 0.8 0% 0 10 0 万 ≤M< 3 00 万 0.5 0% 3 00 万 ≤M<500 万 0. 2 0% M≥500 万 1000 元 / 笔 (注: 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 1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 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5 0,000 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 。假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50,000/ ( 1 + 0.8% )= 49,603.17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 50,000 - 49,603.17 = 396.83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9,603.17 /1.00 = 49,603.17 份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50.00/1.00 = 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49,603.17 +50.00 = 49,653.1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49,653.17 份。 ( 2 )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 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4 0,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4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0,000/1.00 = 4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0.00/1.00 = 4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40,000.00+40.00 = 40,04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40,040.00 份。 4 、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 基金份额的认购 ( 1 ) 认购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本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 2 )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3 )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人 民币,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 1 , 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人 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各 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21 年 5 月 1 4 日至 2021 年 6 月 1 8 日 ,上午 9 :30 至下午 17:0 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表》; C. 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 D.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投资人 /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妥的经投资 人 / 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 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留存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 及复印件。 1) 认购 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 下列 直 销资金专户。 E. 中信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 7311010187200000315 F.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 31001550400050007459 G.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账 号: 1001141529025700738 D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 03492300040004652 E .兴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 号: 216200100101662848 3 、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 : 0 0 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 基金管理人 指定 基金直销资金专户 , 则当 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 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 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 已划付 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7 : 0 0 之前 认购 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也不 接受 顺延受理 认购申请的 ;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7 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 外)投资人可以 就已到账资金 再次提出认购申请, 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 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 机构投资者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21 年 5 月 1 4 日至 2021 年 6 月 1 8 日 ,上午 9 :30 至 下午 1 7:0 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 )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需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 由 民政部门或 其他主管 部门颁发的注 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B.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E.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F.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G.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 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H. 预留印鉴卡; I. 风险测评问卷 J. 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材料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 注册登记证书 的复印件(加 盖单位公章),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 盖单位公章 的机 构代码证 复印件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填妥并加盖公章的 申请表 ; 经 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负责人章 ) 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预留印鉴卡 ;风险测评问卷;受益所有人相 关证明材料 。 2) 认购 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 下列 直 销资金专户。 A.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 中 信 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 31001550400050007459 B. 中信银行 户 名 : 中 信 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 7311010187200000315 C.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 中 信 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账 号: 1001141529025700738 D.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 中 信 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 03492300040004652 E .兴业银行 户 名: 中 信 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 号 : 216200100101662848 3 、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 : 0 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 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 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 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 已划付 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7:0 0 之前 认购 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 败资金。 3 )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 7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 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 外) 四、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人在 销售 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 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 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用。 2 、 投资人通过 销售 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 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 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 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 定银行账户划出。 3 、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基金认购人 。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 20 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 - 6660066 联系人:王文博 电话: 021 - 68649788 ( 四 )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 五 )会计师 事务所 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 电话: 8621 2212 2888 传真: 8621 6288 1899 联系人:黄小熠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一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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