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混合A :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混合A :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费用与税收 ................................ ................................ ................................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 ................................ ................. 8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 认 真 阅读基 金合同 、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 汇率风险(汇 率 波动可 能对基 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具体风险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 施 期 间,基金管理 人 将 对基 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一年 的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 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智 选 先 锋 一年持有期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指《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 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 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 构 投资者 2 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 资试点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4 、基金 销售业 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 额 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 日期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锁定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对每一份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 。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 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 起始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份额 申 购 确认日或基金份 额转换转入确认 日 次 1 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 在锁 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年度 对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5 、开放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 为 锁定持有期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 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 放 日 38 、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 他 业务的工作日 (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 机 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 用 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 项 以 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 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建立技 术连接,使 内 地 和香港投资者可 以通过当地证券 公 司 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 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 股 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6 、 港股通 标的股票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 、 规定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 刊 及 《信息披露办 法》规 定 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 子 披露网站)等 媒介 5 8 、销售 服 务 费:指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9 、 A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60 、 C 类基金份额:指 不收取认购费 /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 非 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6 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 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3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 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 为 侧 袋 账户 6 4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5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每份 基 金 份额设定锁 定持有期,锁定持有 期 为 1 年。锁定持有期 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 自开 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 出业务。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基于浙商基金智能投研系统,以基本面量化分析为立足点,投资于景 气的行业和优质的上市公司。同时,引入 基本面量化模型 和数量化风控工 具加强 投资的纪律性并减小投资的下行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可复制性。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 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 费 率 按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 基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 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 / 申购基 金份额 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 同基金 份额类 别 之 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 相 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新增 、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 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 露 办法》的规定 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 的认购 1 、 认 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 认 购 费用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 认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募集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 担 。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募 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 具 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4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 基金备案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 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 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 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于 六个月内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 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 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在锁定持有期后,相应的基金 份额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 情 况 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 业 务 ,具体以届时 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锁定持有期 为 一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的具 体 日 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 公 告 及相关业务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相应基金份额的 开 放 持有期首日起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及相关业务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 相应类别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任一类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相应 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 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 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 者 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递交赎回 申 请 时,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确认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将指示基 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 港股通交易系 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 和 赎 回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 易 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 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 况 ,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 法 权 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申购金 额上 限 和 单笔申购 金 额 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 ,具 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 ,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 等 数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 、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 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 明 书 。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由 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4 、 A 类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 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 、 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 围 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 于 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 介 上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用,或针对 特定渠道、特 定 投 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用优惠活 动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 ,或发生 其 他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 形 。 6 、当 特定资产 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 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 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本 基 金 总规模上 限 时;或使本基金单日 申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 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 上限时;或该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份 额超过单个 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 申 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 绝 的 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 或 外 汇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5 、 本 基金的资产 组 合 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 他 重大事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发生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 、当 特定资产 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 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 确 认 的 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的 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 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或暂停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 延 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 当 按单个账户 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 顺 延 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 制 。 ( 3 )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 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 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 当日非 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或“ (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 回 申 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 规定媒介 上 进 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 在 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 暂 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 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 关 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 金 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 基 金 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 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 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 根 据 相关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 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 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 0 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设 立 日期: 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 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 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603508 1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 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 条 件 的机构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基 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申 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 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 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1 7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 1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 机 构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 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 利 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 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法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 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 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 基 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 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 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 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 持 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 为 基 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 期货 结 算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