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伯元灵活配置A :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格林伯元灵活配置A :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一 年 四 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3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7 十一、基金费用 ................................ .................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 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51 二十、其他事项 ................................ ................. 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53 鉴于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格林伯元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含特定的机 构投资者;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格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格林伯元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格林伯元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 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格林伯元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格林伯元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格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 47 层 04 、 05 、 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富金融中心 47 层(电梯层 58 层) 04 、 05 、 06 号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 226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兴业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银复 〔 1988 〕 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5 〕 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 等有关法 律法规、 《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含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 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 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 的 0% - 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本基金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 权证等投资比例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 股票占基金资产 的 0% - 9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4 )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 本 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 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 7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d) 本基金参 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1 8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1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2 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2 2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2 3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1 2 )、( 2 1 )、( 2 2 )条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 五 条 规定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或 不定期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 财 产损 失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 (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 如有 )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管理人 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 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 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以 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 基 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基金 托管专户 , 保管基金财产 的银行存款。该 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 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 中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 托管专户进行。 2 、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 基金 托管专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 四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 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 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 “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 背书;本息 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 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 五 )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 易主协议。 ( 六 )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 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须确认托管账户开户行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 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 八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 和基金托管人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 十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 尽可能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 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 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指 令 、 实物债券出入库 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 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 章 。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 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 及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 托管人 留有 2 个小时的复核和 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 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 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 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 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 、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 以 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3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 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 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预留印鉴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 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 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 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 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 或 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 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 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 中登公司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数据与 中登公司进行交收。基金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 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 基 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 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 求的证券交易业务: ( 1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 ( 2 )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 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 不得 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 3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 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 计划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 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 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 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 5 )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 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 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 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 具书面确认文件。 基金托管人 应于 T 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 下 午 14:00 前将 资金补齐。 2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 ( 1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 私募债、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 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 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 话 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 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 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 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 金划款指令。 ( 2 )鉴于目前中国结算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托管银行指定不 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结算公司对 T+0 资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 基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出 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 对于中国 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基金管 理 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 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 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 3 )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 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 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 品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交收款项, 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 。 ( 4 )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若由于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托管产品交易交收失败的,则托管人会 配合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 5 )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 )方式完成实时 交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 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 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 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 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 基金托管人 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 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 、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再次 发送的新指令) 的时间为当天下午的 15:00 之前 。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 算指令 应 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 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 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 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财产相关期货投资将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具体操作按照《期货投资操 作备忘录》(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为准)的约定执行。 ( 五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 、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 六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 、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 据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 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 、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 、 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 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 七 )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收日 15 : 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 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 : 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 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 八 )基金转换 1 、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 九 )基金现金分红 1 、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 0 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 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及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 估值方法 (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盘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 3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 5 )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估值 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 不当得利。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七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八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 月 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 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公告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