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开混合 : 关于召开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10:41:27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开混合 : 关于召开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召开东方红鼎元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4日、5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发布了《关于召开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关于召开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
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现发布《关于召开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东方红
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
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17:00
时止(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件人:吴比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投票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邮政编码:200010

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封闭期及
开放期设置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5月17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
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fham.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业务预留印
鉴(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
使用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
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2


并提供被代理机构投资者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见附件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
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的
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4、纸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件人:吴比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投票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3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本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
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决议将由本基金管
理人在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并在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
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次议案未能经参与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通过本次大
会审议的议案,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亦可能会
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4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吴比
传真:021-63326981
网址:www.dfham.com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关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
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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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关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封闭
期及开放期设置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封闭
期及开放期设置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三、《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四、《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

6


附件一:

关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有关事项的议案

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东
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本次修改涉及《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主要修改内容见附件二《关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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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东方红鼎元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成立于
2020年
9月
21日,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更
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红鼎元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修改
东方红鼎元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
此次调整涉及《基金合同》和《东方红鼎元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基金计划修改基金开放期和封闭期的界定方法,同时将基金开放期由“不
少于
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5个工作日”修改为“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个工作日”。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
部分
释义
37、封闭期: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第
3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
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
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
6
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
37、封闭期: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第
3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
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
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所对
应的第
3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
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

8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
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
3
个月、第
6个月、第
9个月、第
12
个月依次类推的月度对日,包括该工
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5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
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
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
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
日的第
3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
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
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
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
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
3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
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
6个月月度对日
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月度对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
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
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
3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
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
闭期的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3个月月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


9


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
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亦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开放期首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
3个月、第
6个
月、第
9个月、第
12个月依次类推的
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
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
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
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
3个月
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
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
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

10


赎回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
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
3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3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
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
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
6个月月度对日
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
闭期的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3个月月
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月度对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

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务,亦不上市交易。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开放期首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
3个月、第
6个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
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
3个月
月、第
9个月、第
12个月依次类推的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
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最
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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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部分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
份额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包括该工作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包括该工作
的申
购与
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个
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个
赎回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5个工作日,开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
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招募说明书》中“二、释义”“六、基金的募集”中“(二)基金的运作
方式”“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一)基金的运作方式”和“(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的内容做相应调整。


此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及完善表述对《基
金合同》进行了其他必要修订,并对《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应内容
进行了修订。


二、议案事项调整前后的实施方案

在《关于东方红鼎元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封闭期
及开放期设置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修改前的约定运作。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将按照修改后的封闭期
及开放期设置进行运作。即: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首日为
2021年
3月
27日,且
在该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自决议公告之日起,本
基金按照新的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方式进行运作,故当期封闭期的结束之日为该
封闭期的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3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即
2021年
6月
27日(2021年
6月
26日、6月
27日为非工作日,故开放期顺延)。本基金自
2021年
6月
28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具体开放期的有关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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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发布的公告。


三、议案事项调整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修改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有关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
效。


因此,议案事项调整在法律方面不存在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工作的进行,基金管
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机构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制定了投资者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案,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进行做了充足的准备。


四、议案事项调整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调整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修改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本议案时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
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开或推迟召
开做好充分准备。



2、基金调整方案公告后的流动性风险和预防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东方红鼎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有关事
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议案生效后的下一个开放期内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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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
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特此说明。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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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东方红鼎元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
2021年
6月
14日
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邮编200010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比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鼎元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
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
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
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的时间为准。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15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
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以及未提
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该表决意见
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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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东方红鼎元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2基金份额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3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个人投
资者填写)
4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机构投
资者填写)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6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个人)
7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机构)
表决意见:《关于东方红鼎元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有关事项的议案》(请在意见栏右方划
“√”)
8
同意
反对
弃权
签字或盖章
9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
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该基金账户号下所持全
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未填写基金份额基金账户号或者存在错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份额。表决
意见效力的认定规则请详细阅读本次大会公告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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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关于召开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所述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有关事项的议案》,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
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
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方红鼎元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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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
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
法区分授权次序,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
示计票;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
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3.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委托人未
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
决权;如委托人在同一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
权票。

4.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
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6.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进行授
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如未填写基金份额基金账户号或者存
在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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