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长荣混合 : 银华长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银华长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 2021 年 5 月 17 日 送出日期: 2021 年 5 月 18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长荣混合 基金代码 011855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胡银玉先生 开始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14 年 8 月 4 日 注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 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创业板 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 资产的 0% - 5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现金的投资 比例;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精神,确定可投资的行业范围。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长 期来看将以权益性资产为主要配置,同时结合资金面情况、市场情绪面因素,适当进行 短期的战术避险选择。 2 、 A 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选择细分行业及“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公司。在选择细分 行 业的时候,遵循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精神,选择国家明确支持的细分行业。在这些细分 行业中,针对每一个公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包括公司的产品的竞争力、管理层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经营机制、 销售模式等方面是否能构建宽广的“护城河”;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财务 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综合来看,具有持续性核心竞争力,并且在财务 质量和价值方面达到要求的公司进入本基金的基础股票组合。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 调整)× 10%+ 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 3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如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暂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暂无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 持有期限( N ) 收费方式 / 费率 认购费 M<10,000,000 1.20% M≥10,000,00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00,000 1.50% M≥10,000,00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赎回费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365日 0.50% 365日≤N<730日 0.25% N≥730日 0%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1.50 % 托管费 0.25 %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 : 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 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1 、混合型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 于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 、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 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2 ) 汇率风险。( 3 )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4 )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5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 险。( 6 )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3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2 )系统性风险。( 3 )保证金风险。( 4 )合约展期风险。 4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 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5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 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 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6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7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 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8 、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二) 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yh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 - 678 - 3333 010 - 85186558 )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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