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瑞轩三个月定开混合 : 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5月21日 14:15:37 中财网

原标题:广发瑞轩三个月定开混合 : 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一年五月

















(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20

10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282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在基金封闭运作期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本基金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
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直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另外,本基金也存在因特定机构投资者大规模赎回,使得基金规模过小而不能顺利开展
投资甚至清盘终止运作的可能。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
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本基金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1

5

18
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
11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16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
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
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5
、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个
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期开放期结束日次日
三个月后
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6
、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三
个月后
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
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发起资金的金
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54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
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5
5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7
、联系人:程才良


8
、注册资本:
14,097.8
万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会员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



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
所第五届理事会理事、薪酬财务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财
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广东省金融发展研究会常务
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证券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
长、会员代表,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产业发展顾问,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

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
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
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
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深
圳市政协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
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部委
员会副书记。曾任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员,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办



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
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任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
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
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
执行
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醋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术
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
会长、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
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曾
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
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
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
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
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
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学
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
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聚荣一年持有期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汇优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
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
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
、基金经理


段涛先生,管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策
略投资部研究员。现任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0

5

18

起任职
)
、广发瑞
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1

2

3

起任职
)




苗宇先生,理学博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2

12
日至
2020

2

10

)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2

2
日至
2020

5

13

)
、广发趋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2

25
日至
2021

1

21

)
。现任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2

17
日起任职
)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1

5
日起任职
)

广发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0

3

25
日起任职
)
、广发睿选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0

12

22
日起任职
)
、广发瑞轩三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1

2

3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助理王
海涛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
菘先生和策略投
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王海涛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曾刚
先生、现金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宏观策略部总经
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毛昞
华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
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办公地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
1995

12

2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9]814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
021

68475608


传真:
021

6847693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银行


)成立于
1995

12

29
日,总部位于上
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1229




上海银行以

精品银行


为战略愿景,以

精诚至上,信义立行


为核心价值观,近年来
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服务能级不断增强,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科创金融、
绿色金融、民生金融、投资银行、交易银行、跨境银行、金融市场、消费金融、养老金融、在
线金融等特色逐步显现。近年来,上海银行把握金融科技趋势,以更智慧、更专业的服务,不
断满足企业和个人客户日趋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上海银行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和上海

三大任务、一大平台


,发挥协同作用,提升区域服
务能级;深化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小微信贷投放力度,搭建普惠金融线上模式,形成了以



e



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体系;将零售业务作为

重中之重


,从客户经营、基础支撑、
生态建设等方面打造零售经营体系;开展数字化转型,以端到端的思维、全旅程的理念、颠覆
式创新思维,推进科技与业务深度融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着力提升风险经营管理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绍兴、
南通、常州、盐城、温州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和中西部
重点城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设立境外子
公司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通过其设立了境外投行机构上银
国际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
2020
年末,上海银行总资产
24621.44
亿
元,较上年末增长
10.06%
;实现营业收入
507.46
亿元,同比增长
1.9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208.85
亿元,同比增长
2.89%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
2020
年全球银行
1000

中,按一级资本排名位列全球银行业第
73
位。



2
、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产品部、托管
运作部、行管
运作部、稽核监督部、系统管理部,平均年龄
30
岁左右,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

8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814
号。



近年来
,
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市场热点,积极
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大力提升同业托管经营能力
,
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
司、商业银行、保险
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
发展的格局,资产托管规模突破
2.1
万亿元。



截至
2021

3
月末
,
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
76

,
产品类型涵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
ETF
等,资产净值规模合计
1747.4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同组
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
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
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体系。




4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
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
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
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
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
)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
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
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
020
-
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
[email protected]



3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电话:
020
-
83936999


传真:
020
-
34281105



4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1201
单元)


电话:
010
-
68083113


传真:
010
-
68083078



5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905
-
10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6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95105828

020
-
83936999
)进行本基金销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公司名称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
-
1203



法人
:
肖雯


联系人
:
邱湘湘


联系电话
:020
-
89629099


传真
:020
-
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
-
89629066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与操作流程。






二、 注册登记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
-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
020-89188970


传真:
020-89899175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10

29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
020

37181388

38783066


传真:
020

37181333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梁晓惠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
020

28812888


传真:
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0

10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20]282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20

12

25
日至
2021

2

2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1

2

3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
年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非直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
作日的期间,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
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
含申购费
)
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
资金额级
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1)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0%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1.50%


100

≤M

500



1.00%


M≥500



每笔
1000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
费率


T

7



1.50%


7

≤T

30



0.75%


30

≤T

180



0.50%


T≥18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1.50%)=9,852.22



申购费用
=10,000
-
9,852.22=147.78



申购份额
=9,852.22/1.0500=9
,383.06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383.06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
1.1000

110,000.00



赎回费用
=110,000.00
×
0

0



净赎回金额
=110,000.00

0

110,000.00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000.00
元。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5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个人投资者
申购。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
支付。发生巨额
赎回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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