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高C :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银河高C :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 年1 月8 日《关于准予银河中证 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0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标的指数相关信息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香港市场: (1)中证香港 300 样本中符合港股通条件的证券; (2)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每年现金股息率均大于 0; (3)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大于 1000 万人民币。 沪深市场: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中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每年现金 股息率均大于 0。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沪深市场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 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 ROE 不为负值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计算其过去三年平均现金股息率,选取排名前 10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若同一家公司的沪深市场证券和香港市场证券同时入选, 则仅选取股息率较高的证券。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 价交易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 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 年4 月1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 年 12 月31 日。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9 月1 日起执行。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3 十、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6 十二、基金财产 ............................................................ 6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5 十五、基金的费用 .......................................................... 77 十六、基金税收 ............................................................ 8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九、风险揭示 ............................................................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8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中证沪港 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 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4、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7、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9、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 年1 月18 日颁布、同年2 月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 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公司CICC 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 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 年4 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 年10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 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 资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湖 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 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2 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孝红先生,管理与科学工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南证券研究所 策略投资部经理、研究员,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河 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3 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副总 监,后台运营负责人。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委 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公司 CICC 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 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 年4 月加入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 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 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 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 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 年12 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 年1 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楼华锋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宏利证券投资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兰克林华美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从事投资、研究相关工作。2018 年4 月起加入银 河基金。2018 年6 月起担任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基金经理,2019 年10 月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0 年2 月起担任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0 年8 月起担任银河龙头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臻优 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伯祯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宏利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兰克林华美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从事投资、研究相关工作。2018 年4 月起加入 银河基金。2018 年6 月起担任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19 年10 月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0 年2 月起担任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0 年8 月起担任银河龙头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臻 优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张杨先生,研究部负责人神 玉飞先生。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 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01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 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 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 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670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多家分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 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 领,依法合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实推动全 行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1 年3 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03 万亿元,2021 年一季度 实现净利润68.98 亿元。成本收入比18.33%,不良贷款率1.46%,拨备覆盖率 为226.03%,资本充足率11.42%,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 品牌价值达597 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62 位,连续七年跻身全球 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 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 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 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 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 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琚泽钧先生,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3 年加入北京银行,曾在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工作;2011 年 6 月至2012 年2 月,历任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2012 年2 月至2014 年 1 月,分别任总行同业票据部总经理助理和副总经理;2014 年1 月至2020 年5 月,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 年5 月至今,任总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 总经理。曾牵头开发的理财综合管理系统获得人民银行2014 年科技发展三等 奖。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 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 岗、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 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 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管理与托管部设有内控稽核岗, 配备了专职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 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 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 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 号耀中广场B2215(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传真:(020)88524556 联系人:夏坚亮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 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郭大海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2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 号华远华中心4、5 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中心: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njzq.com.cn (2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传真:(0551)62207773 (6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 栋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fundzone.cn (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 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公司网站:www.jnlc.com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1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 号17 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86 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维琦、冯适 联系人:孙维琦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0 号 注册日期:2018 年1 月8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4月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 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证券及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每 笔申购金额应为1 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场外托管的基 金份额不足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场外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 份的, 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只在场 外销售)。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含)-30 日 0.1% 30 日(含)以上 0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以上 0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1.00%,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00%)=39,603.96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 元 申购份额=39,603.96/1.0400=38,080.73 份 如果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40,000 元,则可得申购份数为 38,080.73 份。如果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8,080 份,其余0.73 份对应的金 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2: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 0,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4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40,000 元,则可得申购份数 为38,461.54 份。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份额 =9,999,000.00/1.0400=9,614,423.08 份 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数可得份 额为9,614,423.08 份A 类基金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9,614,423 份,其余0.08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人场外赎回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1.0150×1.50%=1,522.5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0×1.0150-1,522.50=99,977.5 元 如果投资人场外赎回其持有6 天的A 类基金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977.5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 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 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