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成长策略混合 :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临时更新

时间:2021年05月25日 10:35:50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宝成长策略混合 :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临时更新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临时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
3月
3日证监许可【
2020】364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
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
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境外市场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部分的相关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
可能。


2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基差风险、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期货盯
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到期日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
续持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基金经理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5月
22日;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11月
13日发布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
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更新,前述修订内容自
2020年
11月
13日起生效;其他
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4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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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19
七、基金的备案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九、基金的投资
.............................................................................................................................34
十、基金的财产
.............................................................................................................................4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3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十六、风险揭示
.............................................................................................................................5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6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9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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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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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
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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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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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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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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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法定代表人: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日期:
2003年
3月
7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计划
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分
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年
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港
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事、中
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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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
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执行
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
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
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
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高级内审经理。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
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
主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
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
/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
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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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所长
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
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
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汤慧,硕士。曾在海通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策略分析师。

2015年
6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2019年
9月至
2021年
1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9月起任华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9年
12月起任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5月起
任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1月起任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21年
4月起任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目荣先生,投资副总监、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资源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投资副总监、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宝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研究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磊先生,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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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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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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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
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
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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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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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年
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年
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23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
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
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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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
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
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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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
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
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
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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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
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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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号宝钢大厦
905室
法定代表人: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直销柜台电话:
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
021-50499663、021-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网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工薪宝
APP、
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
/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法定代表人: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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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
(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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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364号

准予注册日期:
2020年
3月
3日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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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投资人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小于
100万
1.20%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200万
0.80%
大于等于
200万,小于
500万
0.50%
500万(含)以上每笔
1000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募集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募集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0)/1.00=98,82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则

可得到
98,824.23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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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

开立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人应自
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机构柜台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通过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人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
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人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每笔
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人,不受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暂
不设上限。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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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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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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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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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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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人,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小于
100万
1.50%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200万
1.00%
大于等于
200万,小于
500万
0.50%
500万(含)以上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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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0%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30日
0.75%
大于等于
30日,小于
1年
0.50%
大于等于
1年,小于
2年
0.25%
大于等于
2年
0

注:此处
1个月按
30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
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
75%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
人将其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此处
1个月按
30日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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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元,对应的本次
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860=90,720.2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元,可得到
90,720.2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1503=11,503.00元

赎回费用
=11,503.00×0.50%=57.52元

赎回金额
=11,503.00-57.52=11,445.4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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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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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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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
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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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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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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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成长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风格类基金,主要投资方向聚焦具有成长性的细分行业,同时结合市场策略研究。

优势在于可根据宏观环境自上而下判断,对权益仓位进行调整,同时结合自下而上的优选成长个
股方向,应对市场波动。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国内经济周期、政策环境、上市公司基本面等
多方面的综合分析,结合外部经济形式,对国内及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再结合市场估
值与历史平均水平的偏离程度以及市场中长期走势,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优先配置股票资产,同时以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作为降低组
合系统性风险的投资工具,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来优化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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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综合采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
究方法,精选成长型优秀企业,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成长型股票界定
本基金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遴选出具有较大成长潜力和
成长空间的优秀成长型企业,构建投资组合。

定性分析主要基于投研团队对公司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包括所属细分行业情况、公司财
务状况、市场供求、商业模式、核心技术等内容,深入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创新能力、竞争优
势、现金回报、估值匹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公司的成长水平和未来盈利空间。本基金将优选行业
趋势良好、行业地位稳定、财务状况健康、增长前景明确、有核心竞争力、具有稳定可持续的商
业模式、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并有清晰、合理的发展战略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定量分析主要根据相关成长指标,通过与全市场或者同行业
/板块其他公司的成长因子指标对
比来衡量个股成长性的相对高低。其中成长因子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
内部增长率(内部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