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指基 : 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1年05月25日 10:40:54 中财网

原标题:银行指基 : 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21年
5月
28日
公告日期:
2021年
5月
25日


1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14
九、重大事件揭示
..................................................1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7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17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17
附件
1:一级交易商
.................................................19
附件
2:基金合同摘要
...............................................30


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以下简称
“本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
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报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
细阅读
2021年
4月
2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efunds.com.cn)上的《易方
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
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
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银行行
业的相关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
2)ETF运作的风险,包括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
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
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申购
/赎回份额上限的风险、深
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
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

3


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
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风险等;(5)终止清盘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
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
ETF的相关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
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与基金代码

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6310
2.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银行指基
3.二级市场扩位证券简称:银行
ETF易方达
4.申购、赎回代码:516311
5.基金申购、赎回简称:银行指基
(二)基金份额总额:
4


2021年
5月
21日,本基金总份额
306,558,477.00份。


(三)基金份额净值:


2021年
5月
21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2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6,558,477.00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
5月
28日。


(七)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上市推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十一)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为: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一级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2021年
3月
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040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


4.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种方式。

5.发售日期及发售期限:本基金自
2021年
4月
30日至
2021年
5月
14日进行发售,

8个工作日。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1年
4月
30日至
2021年
5月
14日,网上
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1年
5月
12日至
2021年
5月
14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网下现金认购发售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北京直销中心和
上海直销中心。


(2)非直销销售机构
网上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网下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8.验资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21年
4月
30日起公开募集,截至
2021年
5月
14日,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
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06,558,000.00元人民币,有效净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折份额金额共计
477.00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21年
5月
20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
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产生的
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将于下一个银行结息日后划入基金托管账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06,558,477.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募集期
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基金份额
0.00份,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0000%。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
资金认购本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

6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
2021年
5月
20
日正式生效,该日基金份额总额为
306,558,477.00份。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21年
5月
28日。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12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
5月
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银行指基,扩位证券简称:银行
ETF易方达,二
级市场交易代码:51631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6,558,477.00份。

6.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
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1年
5月
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24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94,471.0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1年
5月
21日,本基金总份额
306,558,477.00份,全部为上市交易份额。其
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为
97,050,477.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31.66%;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为
209,508,000.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68.34%。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1年
5月
2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6.52%
2续红
9,000,000.00 2.94%
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0,000.00 2.61%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2.61%

7


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8,000,000.00 2.61%
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960,477.00 2.60%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800,000.00 2.54%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28%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28%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2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3.总裁:刘晓艳
4.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6.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7.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91440000727878666D
9.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10.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与人员情况
自成立以来,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
8


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且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公司设置并适时调整内部组织架构。


目前,公司内部组织架构主要分为投资条线、市场条线、中后台条线和投资顾问条线
(筹)。其中,投资条线包括主动权益板块、量化投资板块、固定收益板块、多资产投资板
块、FOF投资板块、指数投资板块、国际投资板块,各业务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按
各自专业分工开展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市场条线包括零售业务板块、一
般机构板块、养老金板块和海外机构板块,各业务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按各自所服
务的客户群体开展营销推广和客户服务等工作。中后台条线包括金融科技板块、风险控制板
块、数据治理与服务板块和其他业务支持板块,各业务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金融科技板
块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安全与运维、系统开发、数据平台研发、规划与管理、创新
研究等工作;风险控制板块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投资、产品与市场、运营方面的合规工作、
内审稽核、投资风险管理等工作;数据治理与服务板块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数据服务等工作;
其他业务支持板块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与结算、注册登记、产品研究、宣传策划、人力
资源、公司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投资顾问条线(筹)下设相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投资
顾问业务工作。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发展,截至
2021

3月底,公司硕士及以上人数占全体员工人数比例超过
80%,形成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
的人才队伍。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851026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4号文批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易方
达”)成立于
2001年
4月
17日,总部设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大连等地设
有分公司,并全资拥有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易
方达始终专注于资产管理业务,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
产管理解决方案,成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资产管理机构。易方达拥有公募、社保、年金、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等业务资格,在主动权益、固定收益、指数
投资、量化投资、多资产投资、海外投资、FOF投资等领域全面布局。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计,易
9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算部基金核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至
2019

8月
15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7月
18日至
2019年
8月
15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
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至
2020年
8月
6日)、易方达生物
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至
2020年
12月
2日)、易方达
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至
2021年
4月
14日)。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7月
18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原易方达中
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万
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原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0月
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0月
2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
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3月
2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3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4月
2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20年
4月
29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20年
8月
7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5月
20日起任职)。


10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托管部总经理:蔡亚蓉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7111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次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11


任公司(中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
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年及
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
奖”。


(三)上市推荐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四)一级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内容见附件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一级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本报告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资产
本报告期末(2021年
5月
21日;单
位:人民币元)
资产: 
银行存款
306,558,477.00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2,980.43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52,778.66
资产总计
306,614,236.0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13


应付管理人报酬
1,260.04
应付托管费
420.01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1,815.94
负债合计
3,495.9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06,558,477.00
未分配利润
52,263.10
所有者权益合计
306,610,740.1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06,614,236.09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1年
5月
2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权益投资
--
其中:股票
--
2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贵金属投资
--
4金融衍生品投资
--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6,558,477.00 99.98
7其他资产
55,759.09 0.02
8合计
306,614,236.0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
2021年
5月
21日未持有境内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1年5月21日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
2021年
5月
21日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
2021年
5月
21日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
2021年
5月
2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
2021年
5月
21日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
2021年
5月
21日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
2021年
5月
21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
2021年
5月
2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未投资证券,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情况。

15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
2应收证券清算款
-
3应收股利
-
4应收利息
2,980.43
5应收申购款
-
6其他应收款
52,778.66
7待摊费用
-
8其他
-
9合计
55,759.0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2021年5月21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21年5月21日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发售后至本报告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1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
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7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
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5月
25日

18


附件
1:一级交易商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0755-8353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或95514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0层、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20


联系人:郑旷怡
联系电话:010-6655903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6-19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1


1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22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谊刚(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6.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程剑心
联系电话:010-68587075-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89
网址: www.hczq.com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23


1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2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24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25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26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3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3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2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3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2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3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一级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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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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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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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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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
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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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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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
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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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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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
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
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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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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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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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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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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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


42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i

注:
.
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位,

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43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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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
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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