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债C :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5月25日 10:41:38 中财网

原标题:双债C :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五、基金备案 ................................................................................................................................ 15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4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6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9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 69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二十二、违约责任 ........................................................................................................................ 84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8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86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 87
二十六、其他事项 ...................................................................................................................... 11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双债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场所:指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所,包括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
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7.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2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直销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以后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存续期间,封闭期
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


到下一个工作日。封闭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扩募
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45.开放期:指本基金的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存续期间

46.日/天:公历日

47.月:公历月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
理人、代销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后,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除外),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后,投资人可以选择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
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7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7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包括A、C两类份额。募集期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
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本基金包括A、C两
类份额。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在3年封闭期内,本基金仅有A类基金份
额;3年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3个月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3
年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在本基金3年封闭期结束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开放申购赎回,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除外),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后,投资
人可以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的时间和场所以届时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届时C类基金份额和市场环境
的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安排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无须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如基金管理人决定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布公告,C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基金募集期

自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


场内认购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销售网点办理。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
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在本基金上市后,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其他机构,可代理投
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在场内认购本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通过场内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在本基金3年的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在本基金3年的封闭期内,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得赎回,若需
变现,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先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在认购期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
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
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2)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7)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8)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本基金3年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届时C类基
金份额和市场环境的具体情形决定申请C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1.本基金的3年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


2. 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可选择申购、赎回A类或
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开放日及时间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
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可被受理;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7.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
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
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8.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的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4、6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


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八) 其他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
其他交易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
外);

(3)基金合同生效满12个月后的封闭期内,若A类基金份额折价率连续60个
交易日超过10%;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调低申购费
率或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
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0)-(12)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赎回,不
能直接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转入开放期后,
上述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不能直接上市交易,投资人也
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3.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
但不可申请赎回。转入开放期后,上述基金份额仍可上市交易,同时可直接申请
赎回。


(三)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
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四)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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