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强债A :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5月25日 10:51:30 中财网

原标题:国投强债A :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
............................
2
二、释义
................................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
9
五、基金备案
................................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基金的托

................................
.....................
35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
3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
3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4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5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二十、违约责

................................
.....................
64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
6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
65
二十三、其他事项
................................
...................
66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66

一、前言

(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合法权益。



(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以下简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

)

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UBS Global AM:
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5.GEVS: Global Equity Valuation System
,为
UBS Global AM
一致使用的
全球股票估值系统。国投瑞银借鉴该系统及其估值方法,考量应用于投资管理实践


6.GRS:Global Risk System
,为
UBS Global
AM
一致使用的全球风险管理系
统,包括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风险管理子系统
(GERS

GFIRS)
。国投瑞银借鉴该系
统及其风险管理方法,考量应用于投资管理实践


7.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
招募说明书

指《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投瑞银优
化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1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
020

9

1
日起
执行)


12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3
.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出的修订


14
.

销售
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6

25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
.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6

29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8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
投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
.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
.
直销机构:指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0
.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
.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
.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投
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3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投资

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7
.
基金募集期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8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
T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41
.
T+n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2
.
开放日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43
.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

业务规则
》:
指《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

共同遵守


45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投资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8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49
.A

基金
份额:在投资

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
.B

基金
份额:在投资

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51
.C

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

用、
赎回
费用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除外)的基金份额


5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
.


指人民币元



56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6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62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简称“指
定报刊”)和
/

指定
互联网网站
(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63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64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
5
.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基金

名称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

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
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



基金
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在投资

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
B
类。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
费用

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除外)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
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交易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

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公开发售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
B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
收取基金后端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
额的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的具体金额

利息
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
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人民币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

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
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
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
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
前端申购费用;
B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后端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5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

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特定资产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
(除第
4

6

7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相关
公告。

如果投资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按规定公告




(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

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特定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5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按照规定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




定媒介
上公告


投资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全部赎回
申请办理完成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
全部赎回
申请办理完成
为止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30%
以内(含
3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

1
)、(
2
)方式处理。




(
4
)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
媒介


同时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3
个交易日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指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不超过
2

(含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
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行为
,但相关法
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
基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2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邮政编码:
518035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成立时间:
2002

6

1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

25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
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9

1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合同当事人,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之外

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财产
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相关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基金托管人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时,提名


基金管理人;


5.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基金托管人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发生
下列

2
项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90%
的;


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式




调低
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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