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威科技: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原标题:东威科技: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一年四月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 机构”)接受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科技”、“发行人”、 “公司”)的委托,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 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备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4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 况 ..................................................................................................................................... 6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9 二、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核查 .................................................................. 9 三、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 .................................................... 10 四、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 10 五、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 11 六、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4 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 14 八、对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 15 九、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 16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7 十一、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2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安信证券作为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 周鹏翔 先生 、 胡德先生 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 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 荐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一) 周鹏翔 先生 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周鹏翔 先生 :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 业务 总监 , 保荐代表人。 曾主持或参与科 远智慧(002380.SZ)、延安必康(002411.SZ)、百川股份(002455.SZ)、林洋 能源(601222.SH)、日出东方(603366.SH)、扬杰科技(300373.SZ)、普丽盛 (300442.SZ)、启迪设计(300500.SZ)、苏利股份(603585.SH)、金陵体育 (300651.SZ)、隆盛科技(300680.SZ)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 以及科远智慧(002380.SZ)非公开发行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运作理论功底与丰 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周鹏翔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二)胡德先生 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胡德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要主持或参与 林洋能源( 6012.SH )、日出东方( 6036.SH )、普丽盛( 3042.SZ )、新美星 ( 30509.SZ )、福达合金( 603045.SH )、晶丰明源( 68368.SH )等多家企业的改 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 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胡德先生 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王庆坡先生,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宋修一先生、 陈磊先生、汤正先生、孙翊文先生、史安之先生、万伟伦先生。 项目协办人:王庆坡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曾参与华脉科技 (603042.SH)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及中南文化(002445.SZ) 重大资产重组等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 名称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Kunshan Dongwei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11,04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建波 成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29 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 住所 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东侧 邮政编码 215311 电话号码 0512-57710500 传真号码 0512 - 571050 互联网址 ww.ksdwgroup.com 电子信箱 DW10 798 @ksdwgroup.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关系的部 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钦义发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512-57710500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精密电镀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主要产品包括应用于 PCB 电镀领域的 垂直连续电镀设备 、水平式表面处理设备, 以及应用于通用五金电镀领域的龙门式电镀设备、滚镀类设备。公司自主研发的 垂直连续电镀设备 可以用于各种基材特性(刚性板、柔性板及刚柔结合板等)、特 殊工艺(高频板、 HDI 板、 IC 封装基板及特殊基材板等)、应用场景( 5G 通讯、 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控医疗 及航空航天等)的 PCB 的电镀制程,技术延展性 好、设备适应性强。 凭借公司自主研发的垂直连续电镀 等技术,公司部分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在电 镀均匀性、贯孔率( TP )等关键指标上均 表现良好 。其中柔性板片对片垂直连续 电镀 设备 在板厚 36μm - 30μm 时电镀均匀性能够达到 10μm±1μm ,通过了江苏省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并获评 “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产品 ” 、 “ 江苏省高新技术 产品 ” 、 “ 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 ;柔性板卷对卷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在板厚 24μm - 10μm 时电镀均匀性能够达到 10μm±0.7μm ,通过了江苏省新产品新技 术鉴 定、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并获评 “ 安徽省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 ” 。公司也先后获得 “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 、 “ 昆山市细分领域隐形冠 军 ” 、 “ 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优秀民族品牌企业 ” 等荣誉称号。 公司的 垂直连续电镀设备 已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及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目 前公司的下游客户涵盖鹏鼎控股( 002938.SZ )、东山精密( 002384.SZ )、健鼎科技 ( 304.TW )、深南电路( 002916.SZ )、沪电股份( 002463.SZ )、瀚宇博德( 5469.TW )、 胜宏科技( 30476.SZ )、 兴森科技( 002436.SZ )、名幸电子( 6787.JP )、崇达技术 ( 002815.SZ )、定颖电子( 6251.TW )、生益科技( 60183.SH )、方正科技 ( 60601.SH )、奥士康( 002913.SZ )等知名企业,已覆盖大多数国内一线 PCB 制 造厂商,同时公司也已成功将产品出口至日本、韩国、欧洲和东南亚等地区。 (三)本次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四、 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 业务往来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 存在下列情形 保荐机构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安排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具体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 (二)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 、发行人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3 、保荐机构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4 、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及业务往来情况 。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安信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有:项目组现场尽 职调查,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立项审核委员会召开立项评审会并进行立项表决; 质量控制部及 内核部 进行 现场审核并对全套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并对保荐代表人执行问核程序;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提出内核反馈意见并 进行表决。 审核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4 日以现场会议和视频及电话会 议的形式,在深圳本部、北京和上海 等地 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9 人。参会内 核委员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听取了发行 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发现问题的说明并查阅了相关证明材料,最后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了表决。 经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获得 本保荐机构内核通过。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办法》及《科创 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中具 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 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可持续 发展能力和竞争实力。 二、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 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 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并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 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认为东威科 技属于《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 指引》及《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 要求的符合国家战 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且 属于科创板重点支持的高端装备领域的智能制造领域企业,符合科创板定位。 2020 年 3 月 20 日,证监会发布针对科创板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本保荐机构根据该评价体系的要求,逐项核查发行人相关指标,认为 东威科技 符 合 “ 研发投入金额 ” 、 “ 发明专利 ” 、 “ 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 三 项 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 三、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 发行人 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了 第 一 届董事会第 六 次会议 ,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了 2 020 年 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分别 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关于 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 < 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 公司章程(草案) >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启用的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草案) > 的议案》 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通知、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科创板注册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决策程序。 四、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各项内部管 理制度,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保荐机构核查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 告》 ( XYZH/2021GZA7023 ) ,发行人 2018 年 、 2019 年 和 2 020 年 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 943.61 万元 、 7, 509.25 万元 和 7,893.82 万元 。 截至 20 2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58.29% , 具有一定的偿 债能力。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 务状况良好 。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核查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 ( XYZH/2021GZA7023 ) , 发行人最近三年 财务 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通过互联网 进行信息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具体核查情况详见本节 “ 五、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科创板注册办 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 。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 条件。 五、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科创板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 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查证过程 如下: (一)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核查 1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改制的工商登记资料,创立大会决议和议案, 以及审 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材料。经核查,发行人前身昆山东威电镀 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系于 205 年 12 月 29 日成立,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按原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从有限公司成立 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2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包括 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 等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 “ 三会 ” )相关决议;查阅了发行人历次 “ 三会 ” 文件, 包括书面通知副本、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与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 书等人员就发行人的 “ 三会 ” 运作、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机制等事项进行访谈。保 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 《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审计报告》 ( XYZH/2021GZA7023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XYZH /2021GZA7027 ) 、发行人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原始财务报表。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发 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因此,发行人符合 《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 1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资料, 主要业务流程图、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员工名册,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 户资料、纳税资料、审计报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三会相关决议,报 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实地考察了发行人日常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 实地走访了主要业务部门。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 公平的关 联交易。 2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发行人历次董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议决议文件、历次工商变更材料,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调查并由 发行人股东出具声明。 3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 “ 三会 ” 决议资料。保荐机构 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不利 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控股东和受控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 属清晰,最近 2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权属纠纷。 4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及核心技术的权属情况,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保荐机构经核 查后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事项。 因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 《科 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针对《科创板 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公司章程 》 及所属行业相 关法律法规,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 需的各项相关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核查了发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 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无犯罪证明》,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声明, 并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 《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 、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 监会《发行监管问答 — 关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要求,就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事项,查询了发行 人股东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http://www.amac.org.cn)进行了独立查询。通过上述尽职调查,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中,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玉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市玉侨勇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上述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均已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七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 〕 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 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 资者利 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 2015 〕 31 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1 5 日 召开 第 一 届董事会第 六 次会议, 2020 年 4 月 3 0 日召开 2020 年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测算,对本次 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相关性进行了审 慎的分析,明确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签署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第 一 届 董事会第 六 次会议和 2020 年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分别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行人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 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八 、 对审计截止日后公司 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根据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0]43 号), 保荐机构 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进行核查。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 日,保荐机构认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发行保荐书 签署日之间, 公司经营情 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 户和供应商、公司经 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未新 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 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 九 、 对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 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 〕 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以下简称 “ 第三方 ” ) 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 保荐 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东威科技分别聘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 、验资机 构 和评估机构。除了有偿聘请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撰写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东威科技 聘请了北京汉鼎咨询有限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出具了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东 威科技聘请了上海九富价值企业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为本项目提供媒体关 系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服务 。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除上述情况外,东威科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十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 、核心技术泄密 风险 公司销售的各类产品均依赖于公司长期以来研发与积累的各项核心技术与研 发成果。公司业已形成以垂直连续电镀技术等为核心的技术体系,并且有多项产 品和技术处于研发阶段。该等核心技术是保证公司产品性能以及进一步研发新技 术的基础,对公司经营和长期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公司不能完全排除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相关技术或保密信息泄露、相关技术人员不慎泄密或者竞争对手采用非法 手段获取 本 公司的核心技术等情形,进而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密。若相关核心技 术泄密并被竞争对手获知和模仿 ,将可能给公司市场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2 、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具有人才密集型特征,是一个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行业, 本行业企业需要大批机械、化工、电子、电气控制、工业设计、工程等多个学科 的专家和人才。上述技术人员对于新产品设计研发、产品成本控制以及提供稳定 优质的技术服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行业竞争的日 益激烈,企业之间人才竞争也逐渐加剧,公司现有技术人才亦存在流失的风险。 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技术人才的引进、激励和保护力度,则存在一定的技术人 才流失风险。 (二)经营风险 1 、 新客户开拓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属于定制化设备,具有单台设备价格高、使用周期长的特点。 同一客户在采购公司产品后,如无产能扩建、设备技改或工艺更新的需求,短期 内向公司进行重复大额采购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面临持续开拓新客户的风险。 未来若公司无法在维护原有客户的基础上持续开拓新的客户,可能将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 2020 年 1 月以来,国内外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受到疫情影响,公 司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同期有所下降;随着国内疫情逐渐被控制, 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已逐渐消除,公司 2020 年全年营业收入较 2019 年仍有所增 长。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但总体来看,新冠疫情预计在短期内无法 消除,若未来新冠疫情形势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负 面影响。 3 、 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公司的主要竞争者均在中国大陆设厂,并引入国际先进的工艺方式与制 造技术。其中水平连续式电镀工艺的代表企业为外资企业安美特(中国)化学有 限公司,技术来源于其集团的德国工厂;垂直升降式电镀工艺的代表企业为台资 企业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港资企业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和港资 企业 宝龙自动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技术均来源于港台地区。目前各家竞争者也开 始陆续推出垂直连续电镀设备。若上述企业利用其自身优势挤压、抢占公司产品 的市场,公司将面临行业竞争加剧、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盈 利能力。 4 、 公司经营受下游 PCB 制造业景气度影响较大的风险 公司目前产品主要面向下游 PCB 制造厂商,产品的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 PCB 制造厂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其增速。如果未来下游 PCB 制造业景气度下 降,则预计下游 PCB 制造厂商将会减少相关电镀设备的采购,从而对公司经营造 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5 、 新行业市场开拓的风险 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 PCB 电镀领域和通用五金电镀领域。随着技术创新 和业务发展,公司已逐步向电镀设备的其他应用领域如新能源动力电池等下游新 行业拓展,从而不断满足下游市场需求并提高公司销售规模。在下游新行业应用 领域内,公司的技术储备及经营时间相对较短,相关运营经验尚有待进一步积累 成熟,品牌认知度仍在建立过程中,同时由于不同的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方案选 择存在不确定性、市场进入门槛和竞争格局等不同,从而使公司面临新行业应用 领域的市场开拓风险。 (三) 管理 风险 发行人在发展过程中业已建立符合发 行人自身业务特点的经营模式及较为完 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团队及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随着发行 人生产规模持续扩大,研发、采购、生产及销售等环节的资源配置和内控管理的 复杂程度不断提升,对发行人组织架构和管理能力的要求也相应显著提高。倘若 未来发行人管理机制无法适应业务规模增长需求,发行人的发展将面临一定管理 风险。 (四)财务风险 1 、存货 较大 以及客户合同 / 订单被取消或调整 的 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等构 成。 2018 年末、 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 ,公司存货分别 为 13,69.30 万元、 17,013.95 万元和 2 2,393.60 万元 ,存货减值损失分别为 250.19 万元、 464.48 万元和 519.32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 亦 存在客户合同 / 订单被取消或调整的情形,报告期各期由 此产生的存货减值损失分别为 64.09 万元、 145.09 万元和 0. 00 万元 。报告期内, 公司客户合同 / 订单被取消或调整的原因主要为如下两方面:一是客户内部规划或 者产品结构调整,公司为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与客户协商对合同 / 订单进 行调整或者取消,目前一般亦未收取相关违约金;二是公司设备运行情况未达到 客 户要求,客户要求对合同 / 订单进行调整或者取消。未来,若公司存货 规模 进一 步扩大, 或客户合同 / 订单被取消或调整的 情形增加,则可能 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 一定的负面影响。 2 、应收账款的 坏账 风险 2018 年末、 2019 年末和 2 020 年末 ,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 22,973.96 万元、 20,20.02 万元和 29,240.15 万元, 2 020 年末 ,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 比为 76.90 % 。未来若客户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应收账 款坏账风险。 3 、企业所得税 税收 优惠风险 公司于 201 6 年 1 1 月取得《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 20163202181 ),并于 201 9 年 1 2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 93201037 )。公司子公司广德东威于 2 019 年 9 月取 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9 3401684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公 司 2018 年至 2020 年 享受 15% 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公司子公司广德东威 2019 年至 2020 年 享受 15% 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和 2 020 年度 ,公司及 子公司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 58.29 万元、 808 .56 万元和 849 . 03 万元 ,占 当期税前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8.14% 、 9.32% 和 8.59% 。如果国家所得税相关政策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及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满后未能顺利通过 重新认定,将对公司的税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其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 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 的认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 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 定的有效期内,按照市 场化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可能存在因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在招 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六)摊薄即期回报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发行人的股本总数、净资产规模将 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全部购 建完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因此,发行人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 七 ) 募投项目用地尚未落实的 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 “ PCB 垂直连续电镀设备扩产(一期)项目 ” 拟选址在安徽 省 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 2020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子公司广德东威竞得广德经 济开发区 2020 年 80 号的用地,并与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出让土地的交付、价款支付、开发建设与利用等内容作出 约定。同日,广德东威足额支付了土地出让价款 1,20.01 万元。截至本 发行保荐 书 签署日,相关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未来 若公司未能如期取得募投项目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可能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 、发行人 的 发展前景 发行人 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电镀设备制造业务,主要从事高端精密电镀设 备及其配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应用于 PCB 电镀领域 的 垂直连续电镀设备 、水平式表面处理设备,以及应用于通用五金 电镀 领域的龙 门式电镀设备、滚镀 类 设备。公司自主研发的 垂直连续电镀设备 可以用于各种 基 材特性 (刚性板、柔性板及刚柔结合板 等 )、 特殊 工艺( 高频板、 HDI 板、 IC 封装 基板及特殊基材板等 ) 、应用场景( 5G 通讯、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控医疗 及 航空航天等 ) 的 PCB 的电镀制程, 技术延展性好、设备适应性强。 凭借公司自主研发的垂直连续电镀等技术,公司部分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在电 镀均匀性、贯孔率( TP )等 关键指标上均 表现良好 。其中柔性板片对片垂直连续 电镀 设备 在板厚 36μm - 30μm 时电镀均匀性能够达到 10μm±1μm ,通过了江苏省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并获评 “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产品 ” 、 “ 江苏省高新技术 产品 ” 、 “ 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 ;柔性板卷对卷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在板厚 24μm - 10μm 时电镀均匀性能够达到 10μm±0.7μm ,通过了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 定、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并获评 “ 安徽省首台(套) 重 大技术装备 ” 。公司也先后获得 “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 、 “ 昆山市细分领域隐 形冠军 ” 、 “ 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优秀民族品牌企业 ” 等荣誉称号 。 公司的 垂直连续电镀设备 已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及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目 前公司的下游客户涵盖鹏鼎控股( 002938.SZ )、东山精密( 002384.SZ )、健鼎科技 ( 304.TW )、深南电路( 002916.SZ )、沪电股份( 002463.SZ )、瀚宇博德( 5469.TW )、 胜宏科技( 30476.SZ )、兴森科技( 002436.SZ )、名幸电子( 6787.JP )、崇达技术 ( 002815.SZ )、定颖电子( 6251.TW )、生益科技( 60183.SH )、方正 科技 ( 60601.SH )、奥士康( 002913.SZ )等知名企业,已覆盖大多数国内一线 PCB 制 造厂商,同时公司也已成功将产品出口至日本、韩国、欧洲和东南亚等地区。 发行人 拥有完整的技术研发体系,借助高质量的产品、持续创新的能力、完 善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发行人 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市场份额进一步提 升。 未来发行人 秉承以研发技术驱动市场的发展理念,立足中国、面向国际的战 略方针,持续进行研发投入,进一步增强发行人 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巩固 与提高 发行人 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王庆坡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鹏翔 胡 德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徐荣健 内核负责人(签名): 廖笑非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秦 冲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王连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兹授权周鹏翔先生、胡德先生 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 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周鹏翔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胡德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 荐代表人。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签名) : 周鹏翔 胡 德 保荐机构 法定代表人 (签名) :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审计报告 索引 页码 审计报告 公司财务报告 — 合并资产负债表 1 - 2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3 - 4 — 合并利润表 5 — 母公司利润表 6 — 合并现金流量表 7 —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8 —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9 - 11 — 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12 - 14 — 财务报表附注 15 - 13 审计报告 XYZH/2021GZA7023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东威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0 年 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昆 山东威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 状况以及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 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守则,我们独立于 昆山东威公司 ,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 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 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1. 收入确认 关键审计事项 审计中的应对 昆山东威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407,394,870.1 元、 441,595,348.64 元和 554,485,762.46 元。相 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四、重要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之“ 23 、收入”所述的会计 政策及“六、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 30 、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由于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财 务报表影响重大,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识别为 关键审计事项。 针对昆山东威公司的收入确认,我们主要执 行了以下程序: ( 1 )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 评价其设计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 的运行有效性; ( 2 )通过审阅销售合同及与管理层的访谈, 了解和评估昆山东威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 重点关注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公司收入 确认 时点的影响以及具体应用是否恰当; ( 3 )对营业收入及其毛利率执行实质性分 析程序,评估其波动合理性以及是否与其所 处行业发展趋势保持一致; ( 4 )对销售收入进行抽样测试,从销售明 细账核对至销售合同、出货单、报关单、安 装调试完工单、验收单等客户确认的支持性 文件,检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 5 )检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针对资产负 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 试,从销售明细账核对出货单、报关单、安 装调试完工单等,以评估营业收入是否在恰 当的会计期间确认; ( 6 )根据客户交易的特点和性质,选取样 本执 行函证程序以确认销售额和应收账款 余额; ( 7 )查询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识别其与 昆山东威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评价其与 昆山东威公司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 8 )现场走访主要客户并查看设备,了解 客户与昆山东威公司的交易情况。 2. 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关键审计事项 审计中的应对 昆山东威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账面 余额分别是 251,294,124.71 元、 224,161,929.95 元和 32,50,173.28 元, 坏账准备余额分别是 21,54,52.01 元、 22,161,741.07 和 30,098,649.16 元。相关信 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四、重要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之“ 10 、金融资产减值”所述的 会计政策及“六、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 “ 3 、应收账款”。 若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 账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因此我们将应收账款 的坏账准备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针对昆山东威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我 们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 1 )了解并评估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 流程并评价其内部控制; ( 2 )复核昆山东威公司 应收账款坏账政策 的合理性和一致性,重点关注根据新金融工 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的具 体应用是否恰当; ( 3 )获取昆山东威公司坏账准备计提表, 检查计提方法是否按照坏账政策执行;重新 测算坏账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 4 )分析计算昆山东威公司资产负债表日 坏账准备金额与应收账款余额之间的比率, 比较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数和实际发生数,分 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 5 )对年末余额较大的应收账款执行函证 程序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坏 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 6 )对年末余额较大或账龄较长的应收账 款,我们通过公开 渠道查询与债务人有关的 信息,以识别是否存在影响昆山东威公司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评估结果的情形。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昆山东威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 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 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 昆山东威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 昆山东威公司 、终止运营或别 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 昆山东威公司 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 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 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 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 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 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 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 能导致对昆山东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 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 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 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 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昆山东威公司不能持续 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 事项。 (6)就昆山东威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 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 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 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 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 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 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 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 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一、公司基本情况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昆山东威”),原名昆 山东维机械有限公司,于 205 年 12 月 29 日取得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58321410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元,其中刘建波出资 265,0.0 元,占 53.0% ,江泽军出资 37,50.0 元,占 7.50% ,陈士华出资 30,0.0 元, 占 6.0% ,李阳照出资 30,0.0 元,占 6.0% ,程义鹏出资 30,0.0 元,占 6.0% ,危勇军 出资 25,0 .0 元,占 5.0% ,李赛平出资 22,50.0 元,占 4.50% ,聂小建出资 20,0.0 元,占 4.0% ,董文泽出资 15,0.0 元,占 3.0% ,李应高出资 15,0.0 元,占 3.0% ,李 兴根出资 10,0.0 元,占 2.0% 。 根据 206 年 6 月 19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刘建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3.0% 股权转让给陈以 俊。本次股权转让于 206 年 7 月 5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 207 年 1 月 30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名称变更为“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 司”。本次名称变更于 207 年 2 月 9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 207 年 7 月 13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董文泽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3.0% 股权转让给代红 艳。本次股权转让于 207 年 7 月 30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 207 年 8 月 8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李赛平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4.50% 股权转让给刘建波、 江泽军、陈士华、李阳照、程义鹏、危勇军、聂小建、代红艳、李应高、陈以俊、李兴根。股 权转让后,刘建波出资 261,780.0 元,占 52.37% ,江泽军出资 39,267.0 元,占 7.85% ,陈 士华出资 31,413.50 元,占 6.28% ,李阳照出 资 31,413.50 元,占 6.28% ,程义鹏出资 31,413.50 元,占 6.28% ,危勇军出资 26,178.0 元,占 5.24% ,聂小建出资 20,942.50 元,占 4.19% ,代 红艳出资 15,707.0 元,占 3.14% ,李应高出资 15,707.0 元,占 3.14% ,陈以俊出资 15,707.0 元,占 3.14% ,李兴根出资 10,471.0 元,占 2.09% 。本次股权转让于 207 年 8 月 16 日完成 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 207 年 9 月 9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江泽军、陈士华、代红艳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7.85% 、 6.28% 、 3.14% 股权转让给刘建波、李阳照、程义鹏、危勇军、聂小建、李应高、陈以 俊、李兴根,各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受让。股权转让后,股东刘建波出资 316,45.60 元,占 63.30% , 李阳照出资 37,974.5 元,占 7.59% ,程义鹏出资 37,974.5 元,占 7.59% ,危勇军出资 31,645.5 元,占 6.3% ,聂小建出资 25,316.5 元,占 5.06% ,李应高出资 18,987.60 元,占 3.80% ,陈 以俊出资 18,987.60 元,占 3.80% ,李兴根出资 12,658.0 元,占 2.53% 。本次 股权转让于 207 年 10 月 16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 207 年 11 月 28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李应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3.80% 股权转让给刘建 波。本次股权转让于 208 年 1 月 20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 2012 年 4 月 28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刘建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2.0% 股权转让给江泽 军;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3,0,0.0 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认缴。股 权转让以及增资后,刘建波出资 1,952,659.20 元,占 65.10% ,李阳照出资 227,847.30 元,占 7.59% ,程义鹏出资 2 27,847.30 元,占 7.59% ,危勇军出资 189,873.30 元,占 6.3% ,聂小建 出资 151,89.30 元,占 5.06% ,陈以俊出资 113,925.60 元,占 3.80% ,李兴根出资 75,948.0 元,占 2.53% ,江泽军出资 60,0.0 元,占 2.0% 。本次股权转让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完成 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 2012 年 10 月 22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程义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7.59% 股权转让给谢玉 龙。本次股权转让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 2015 年 5 月 22 日公司股东会决 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0 元,新增注 册资本由刘建波认缴 3,262,569.92 元,聂小建认缴 308,401.61 元,危勇军认缴 264,672.15 元,李阳照认缴 462,59.06 元,谢玉龙认缴 583,427.25 元,李兴根认缴 63,28.36 元,陈以 俊认缴 176,758.04 元,江泽军认缴 239,192.70 元,张伟忠认缴 90,909.09 元,石国伟认缴 181,818.18 元,钟金才认缴 90,909.09 元,夏明凯认缴 90,909.09 元,刘涛认缴 90,909.09 元, 江进利认缴 2 7,272.73 元,李双芳认缴 27,272.73 元,肖治国认缴 909,090.91 元,谭瑞珊认 缴 10,0.0 元,罗冬华认缴 30,0.0 元。增资后,刘建波出资 5,215,29.12 元,占 52.16% , 肖治国出资 909,090.91 元,占 9.09% ,谢玉龙出资 81,274.5 元,占 8.1% ,李阳照出资 690,46.36 元,占 6.90% ,聂小建出资 460,30.91 元,占 4.60% ,危勇军出资 454,545.45 元, 占 4.5% ,江泽军出资 29,192.70 元,占 2.9% ,陈以俊出资 290,683.64 元,占 2.91% ,石国 伟出资 181,818.18 元,占 1.82% ,李兴根出资 139,236.36 元,占 1.39% ,谭瑞珊出资 10,0.0 元,占 1.0% ,张伟忠出资 90,909.09 元,占 0.91% ,钟金才出资 90,909.09 元,占 0.91% ,夏 明凯出资 90,909.09 元,占 0.91% ,刘涛出资 90,909.09 元,占 0.91% ,罗冬华出资 30,0.0 元,占 0.30% ,江进利出资 27,272.73 元,占 0.27% ,李双芳出资 27,272.73 元,占 0.27% 。本 次股权增 资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 2017 年 5 月 6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刘建波、聂小建、危勇军、李阳照、谢玉龙、石 国伟、李兴根、陈以俊、江泽军、夏明凯、刘涛、江进利、肖治国、谭瑞珊向昆山方圆企 业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昆山家悦家悦企业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陈元、涂世华等 9 人转让股 权。股权转让后,刘建波出资 4,760,0.02 元,占 47.60% ,肖治国出资 813,90.91 元,占 8.14% ,昆山方圆企业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出资 647,29.10 元,占 6.47% ,谢玉龙出资 586,374 .5 元,占 5.86% ,李阳照出资 53,46.36 元,占 5.3% ,危勇军出资 414,545.45 元, 占 4.15% ,聂小建出资 40,30.91 元,占 4.0% ,石国伟出资 281,818.18 元,占 2.82% ,江泽 军出资 249,192.70 元,占 2.49% ,陈以俊出资(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