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中小盘混合(LOF)C : 关于旗下6只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修改相应法律文件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08:41:01 中财网
原标题:大成中小盘混合(LOF)C : 关于旗下6只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修改相应法律文件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6
只公募基金投资范围


1

增加存托凭证并修改相应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6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
凭证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产品明细详见附表一),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将自2021年5月31日起
正式生效。


涉及增加存托凭证的相关产品的主要修订包括:基金合同中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
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托管协议、招募说
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也已进行相应修订,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内容。


上述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订对照表详见附表二。


本次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修订的内容和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和产品资料概要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
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
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大成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
进行投资。










2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021

5

31
















3

附表

:大成基金旗下
6只修订基金合同的证券投资基金名单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大成企业能力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大成优选升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大成核心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附表二:修订对照表


1、增加存托凭证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大成
高新技术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前言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十二
部分

金的投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
“港股
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
、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





5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80%-
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高
新技术产业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
存托凭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80%-
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
金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高
新技术产业股票、
存托凭证
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七)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
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
5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存托凭证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
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
5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6

第十四
部分

金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存托凭证
、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8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八
部分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7

2、增加存托凭证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大成
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F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
的投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
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
、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

金资产的
60%-
95%(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
基金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投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存托凭证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
超过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中小盘股票、
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
95%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
产的
8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
存托凭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60%-
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中小盘股票、
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
资产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存托凭证
、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9

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基金
的信
息披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风险
揭示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
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
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
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
证券发行人,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
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





10

他风险。










以上更新修订内容仅为示例

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存在差异

具体请以相关基
金披露的修订后法律文件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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