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中小盘混合(LOF)C :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08:46:35 中财网

原标题:大成中小盘混合(LOF)C :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上市交易
................................
................................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
................................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大成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九、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十、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由景
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大成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名而来


2
、景宏基金:指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

基金管理人: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LOF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大成中小盘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指《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
12

12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
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转型:指景宏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中小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等一系列事项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大成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
、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
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
、注册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30
、注册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32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3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
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即原《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本基金合同自景宏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日失效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2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上市交易: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49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
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为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

规定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
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4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
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股票市场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增值。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
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
相关规定,由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名而来。大成中小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景宏基金


)转型而
来。



景宏基金是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1999
]1
2
号文

准发起设立。景宏基金是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封闭期为
15
年,发行总份额为
20
亿份。景宏基金合同于
1999

5

4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景宏基金于
1999

5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代码
184691




20
14

1

13
日,景宏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讨论
通过了景宏基金转型议案,同意景宏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基金名称为“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其基金
类别、存续期限、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本基金
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已于
20
14

3

21
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
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
基金更名为

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根
据《运作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
关程序后,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变更为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并于
XX

XX

XX

表决通过了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调整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增加
C
类份额等事项的议案,根据决议内容,本基金基
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宏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上市交易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
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本基金场内、场外销
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开通本基金
C
类份额场内方式的申购赎回,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
开始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业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
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
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定媒介
上公告。



7
、当本基
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
特定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6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
特定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
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或(
2
)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
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
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
2
日内

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规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规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
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的地点



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规定媒介
刊登公告。



3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4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5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



6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
基金的基金名称、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变更并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7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可补
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金的
登记和
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原景宏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本
基金场内份额以及本基金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
外赎回。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
、跨系统转托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法定代表人:
吴庆斌


设立日期:
1999

4

12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10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31833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
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
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10

31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2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
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



2(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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