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盛弘混合型发起式A :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1号)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4:31:00 中财网

原标题:红塔红土盛弘混合型发起式A :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1号)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1号)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8日证监许可【2017】2254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主要风
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新股价格波动风险等市场风险,此外,还
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
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
是由目前国内
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
时变现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属于定制基金,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由于本基金为发
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不存在任何承诺收益安排、合
作协议或合作安排。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完全、独立的投资决策独立自主权,不受任
何投资者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向任何投资者提供额外
的投资组合信息或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也将采取必要、合理的
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
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
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
市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为2021年5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基
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27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31
六、基金的募集.......................................................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九、基金的投资....................................................... 52
十、基金的业绩.......................................................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9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5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1
二十四、备查文件.................................................... 162

一、绪言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盛弘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4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资
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
放式基金

5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设立日期: 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周桥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27%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30.24%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
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深
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
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
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毛志宏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机械
化施工公司职员,云南证券交易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云南省证券机构重
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红塔证券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秘书,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监事、总裁助理、行政总监,现任红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曾
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技
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骥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副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妮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
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
员,现任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贺卫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职称,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安徽
工业大学冶金系教师,昆明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
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硕
士生导师,现已退休,兼任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工业经济学
会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铁山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教授职称,中共党员;1983年参加工
作,现任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系教授,工商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
点责任教授、管理研究所所长,兼任国际价值工程协会注册价值管理专家,北京市
价值工程学会副会长,中国数量经济学会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傅曦林先生,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年参加工作,曾任
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与监
管部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天虹股份(002419)、爱克股份(300889)
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刘珍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民航
总局国际司法律官员、广东粤海企业集团公司研究与发展部总经理、深圳金威啤酒
有限公司董事、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高级顾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板项
目组负责人、深圳市海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美资本控股集团总裁助理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代理)。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证
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理部总
监、产品开发部总监)、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
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
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深圳市
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园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年参加工作,
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
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
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6年参加工作,
曾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会计部员工,深圳证监局稽查处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深圳证监局基金监管处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
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三处副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处长,深圳证监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耀: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CFA(美国
注册金融分析师)。近16年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历任诺安基金交易员、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员,具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交易经验。现任职公司投资部,为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长。


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交易、研究、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是深圳市地
方级领军人才,具有深厚的证券研究功底,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
精通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分
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2015年5月6日至2018年7月27日担任红塔
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9日至
2017年3月2日,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14日以及2018年11月23日
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
6日至2017年3月2日以及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14日担任红塔红土
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3日至2018
年6月12日担任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2
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24
日至2018年7月27日以及2019年7月30日至2021年3月8日担任红塔红土稳
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
9月22日担任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8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11月6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7月27日及2020年8月24日至今担任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16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稳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2月5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盛昌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饶雄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梁钧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
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
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
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
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
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
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
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
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
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
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
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
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2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2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
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0.70万亿元。2020年
1-12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82.7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
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
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
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
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
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11 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6 年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
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2009 年9 月至2014 年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


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7 月至2009 年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
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
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
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
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12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
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
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
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
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
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
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客服电话:4001-666-916

网址:www.htamc.com.cn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
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8.jrj.com.cn

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3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
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5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
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
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
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号3幢5层599室
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95188
网址:www.fund123.cn

1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
层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fofund.com.cn

1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
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
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6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
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证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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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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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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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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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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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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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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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400-666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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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
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7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8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
金控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陆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
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
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31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许艺然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陈玥婷

联系人:吴翠蓉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7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2254号文(《关于准予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募集期限

(六)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6日止,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基金募集期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10,068,949.23份,利息结转份额906.26份,
合计10,069,855.49份,募集户数为8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1月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
申购费)。


2、对于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元≤M<100万元

0.60%

M≥100万元

按笔收取,1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Y≥6个月

0



(一个月指30日,以此类推)

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对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5,781.63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对应的本次赎回费率为0.75%,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06.25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
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
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现金、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组合比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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