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丰泰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 太平丰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太平丰泰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 太平丰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 丰泰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 重要提示 太平 丰泰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20 2 1 年 3 月 23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 2 1 】 942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 政策 、经济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市场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 、 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 有 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理论上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 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国 II 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 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 年提前终 止的情况除外) 。 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 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 的对应 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 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本基金的客户中包含特定机构投资者,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可能高于 50% ,存在因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引发基金合 同终止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 基金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十六、 侧袋机制 ”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III 目录 一、绪言 ................................ ................................ ................................ ............................ 1 二、释义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6 十六、侧袋机制 ................................ ................................ ................................ ............. 63 十七、风险揭示 ................................ ................................ ................................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7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05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 ................................ ......................... 10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10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09 1 一、绪言 《 太平 丰泰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太平 丰 泰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太平 丰泰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风险、 相关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太平 丰泰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太平 丰泰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太平 丰泰 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太平 丰泰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太平 丰泰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太平 丰泰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 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 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太平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太 平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 太平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7. 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 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8.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开放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 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9.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 太平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红利、股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 规定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 披露 办法 》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 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发起 资金的金额不少于 一千万 元人民币, 且 发起资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的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57.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 元人民币 58.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6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在香港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 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 股通统称港股通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范宇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武迪 客户服务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1.50%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50%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范宇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总经理级、主持工作)、合规负责人、投资风险行政责任人,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尤象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 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信实业银行、财政部、兴业银行、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8 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璐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亿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工作。 李宏先生,董事。金融学学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上海财政证 券公司肇嘉浜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助理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等职。 季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并曾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吴璐瑶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 务会计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华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助理财务总监、财务高级总监、稽核部高级经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经理,北京铁路通信公司成本核算组长等。 Thomas Adam Shippey 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士。现任安石 集团战略发展总监兼安石集团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 任执行董事职务。 范碧华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 东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银行与金融等方面的研究。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曾任职于跨国公司、 投资银行等相关企业。 于春海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 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 信改革发展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三研究院第三设计部任助理 工程师。 2、监事会成员 陈沫先生,监事会主席。民革党员,大专。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曾任职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曾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 术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 王立婷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 经理。曾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投后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管理部信用评级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经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联合资信评估 9 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等。 罗鸣先生,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经理(部长)。曾任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 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保监会等。 王伟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 司研究部副总监。曾任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受托管理部室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投资管 理部经理;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战略规划部助理总经理;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资深研究员、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陈新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丹东电子研究设计院研究室主任;丹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 券营业部IT工程师;华泰资管资深IT工程师;永诚保险资管信息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赵霖先生,职工监事。FRM,工程及经济学双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 本公司稽核风控部(纪委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公司,曾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宇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总经理级、主持工作)、合规负责人、投资风险行政负责人。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尤象都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信实业银行、财政部、兴业银行、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璐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亿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拉 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王炯女士,督察长、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于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市证券 管理办公室)、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首席信息官。 季勇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元比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机构业务 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并曾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史彦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 10 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信银行,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 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格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超先生,美国本特利商学院金融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2013年5月 起曾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上海金懿投资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投资总监 等职。2017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相关工作。2018 年2月12日起任太平日日金货币市场基金、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 月25日起任太平睿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7日起任太平恒安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8日起任太平中债1-3年政策性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7日起担任太平恒泽6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12日起担任太平恒久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尤象都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经理史彦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陈晓女 士、基金经理梁鹏先生、基金经理林开盛先生、基金经理常璐先生、研究部负责人陆玲玲女 士、交易部负责人吴士彬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13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基金销售活动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基金销售活动控制 公司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 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 可靠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会计系统控制 14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 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面: (1)公司章程; (2)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 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是公司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制度,是依据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制定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 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 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 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 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 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 16 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 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0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05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 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4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 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 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 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 总资产规模超7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 2020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本行一 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4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加入中信银行 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 2017年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 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5月 至2014年9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中信银行 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 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 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 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年12月至 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 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 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2019年6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副 行长,自2019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任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 副市长。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2001年 17 10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 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 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年7月至2001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 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 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 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 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202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 模达到10.97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 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18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 证监会。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范宇 联系人:武迪 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4000288699 直销电话:021-38556789 直销传真:021-38556751 公司网址:www.taiping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范宇 联系人:孙波 联系电话:021-3855670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20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所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联系人:金诗涛 21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约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23日证监许可[2021]942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 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 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按规定公 告,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22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 资者公开销售。 (五)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4、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 M :认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23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本基金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 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 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 950.25+5)/1.00=9, 955.2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5元,可得 到9, 955.2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9、基金的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直销机构等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 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请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 购款项。 24 4)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 4)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0、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 六 ) 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 将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的,应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 或其 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 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27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 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 28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 、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 限制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 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 生效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 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 规定 请参见相关公 告。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9 1 、 申购费率 投资 者 可以多 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申购 金额( M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 5 0% 100 万 ≤M < 300 万 0. 3 0% 300 万 ≤M < 500 万 0. 1 0% M≥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注: M :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 D ) 赎回费率 D<7 天 1.5 0 % 7 ≤ D <30 天 0.10% D≥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其余 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25 % 计入基金 财产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