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优质龙头6个月持有混合A : 前海开源优质龙头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前海开源优质龙头6个月持有混合A : 前海开源优质龙头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前海开源优质龙头 6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33 十、信息披露 ......................................................35 十一、基金费用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2 十五、禁止行为 ....................................................4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7 十七、违约责任 ....................................................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51 二十、其他事项 ....................................................52 托管协议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前海开源优质龙头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优质龙头 6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优质龙 头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前海开源优质龙头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1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时间:2013年 1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日期:1993年 4月 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2 托管协议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3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前海开源优质龙头 6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4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优质龙头主 题相关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5 托管协议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优质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6 托管协议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 托管协议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3、14项投资比例限制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 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部分第(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本协议第十五部分第(十三)条所述的 相关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8 托管协议 须提前公告。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 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 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电话提醒或以书面方式通 9 托管协议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10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 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并管理。 12 托管协议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 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如预留印鉴的,预留印鉴为托 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及负责人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为 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13 托管协议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 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 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立,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4 托管协议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原则上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5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 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 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 权文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 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 的生效时间。如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正本通知与传真件不符,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大额支付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 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16 托管协议 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 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 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 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 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 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 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 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 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因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17 托管协议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章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 回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履行通知的义务 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 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 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暂缓或者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应予以执 行。 18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有权暂缓执行指令,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 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以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并应注明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即生效,原授权变更文件 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 正本。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传真件或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传真件 或扫描件内容不同,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 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 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 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19 托管协议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 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20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 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 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 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21 托管协议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 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 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 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 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日上午 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不进行 资金垫付。如在登记公司要求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资金缺口、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 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 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 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日 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 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 22 托管协议 息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 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 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 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 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 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 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 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 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 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 计收违约金。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23 托管协议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 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 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间,申购款、转换款 T+2日 17:00前交收;赎回款 T+3日 12:00 前交收,具体日期以划款指令为准。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 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 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7:00前从“注册登记 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 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 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 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托管协议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25 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 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26 托管协议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27 托管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28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 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 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29 托管协议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30 托管协议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1 托管协议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32 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 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33 托管协议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 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4 托管协议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 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审计需要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 息披露、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 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35 托管协议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估值相关信息;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36 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37 托管协议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 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38 托管协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39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保管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0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对相关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41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2 托管协议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43 托管协议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 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4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5 托管协议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46 托管协议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7 托管协议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