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 : 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 : 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 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的募集申请于 2021 年 1 月 8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1]28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及 市场 前景 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 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 其他风 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期货,投资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期货 基差风险、期货合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衍生品杠 杆风险、对手方风险、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投资信用衍生品可能存在 流动性风险、创设机构违约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资业务除了具有普 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 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面临与其他投资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共 同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 风险。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 港股通机制 ” ) 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政策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遇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期,锁定期为一年。在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内,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78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 ......................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9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8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 .................. 99 附件 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100 附件 2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8 第一部分 绪言 《 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 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 的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金鑫瑞优选 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 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中金鑫瑞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期到期日) 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 39 、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顺延至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的下 一个工作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 、港股通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共同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安排,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市场公布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 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0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 、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 、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 、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 、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5 、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 、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 、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 设立日期 : 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 010 - 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胡长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 1998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历任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正处级)、机 构 监管部调研员、深圳专员办处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1 月就职于中央汇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资本市场部副主任、主任,非银行部资深业务主管及 资本市场处主任; 2011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就职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 司(原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董事长、总裁、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执行委员会主任。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 黄劲峰先生,董事,机械工程专业学士。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英 国及香港)审计、核算见习生、副经理,经理等职务;香港汇丰银行资本市场财 务经理、货币及外汇市场财务经理职务;高盛(亚洲),高盛集团(日本东京) 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日 本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执行董事等职务;北京高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后台协调、风险管理岗位;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亚太区首席营运官、亚太(除日本)首席营运官、产品研发主管和董事总经理 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委员会成员。 徐翌成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收购兼并和财务顾问组负责人;总裁助理、战略发展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综合办公室、战略发展部负责人。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资 产管理板块负责人。 孙菁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 副总经理、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现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琰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邱延冰先生,董事, 经济学博士。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战 略研究处研究员,投资一处投资经理,投资二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外派中国华 安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 部 总监);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基金经理。 冒大卫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财务部部长,北京大学副总会 计师等职务。 现任鼎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神州泰岳智能数据技术有 限公司董事;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泰岳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北京启天同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 三亚迈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东莞市星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王元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 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兼任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顾问董事。现任中国国际 金融美国证券有限公司外部管理顾问。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白娜女士,执行监事,管理学硕士。历任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审计 主管;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胡长生 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汤琰女士, 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邱延冰先生, 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赵璧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经理;上海磐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裁;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董事、创新投资 管理 部负责人。 夏静女士,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 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 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邱延冰先生,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 2020 年 7 月 2 日至今担任中金金泽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今担任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9 月 15 日至今担任中金瑞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泰顺 12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0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中金瑞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1 年 3 月 22 日至今担任中金成长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4 月 7 日至今担任中金恒远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4 月 23 日至今担任中金衡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菁女士,管理学硕士。简历同上。 邱延冰先生,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现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 朱宝臣先生,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 理,量化投资总监; 现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指数部 基金经理 。 董珊珊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 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 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 1 )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 2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 3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6 )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实行 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 8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 9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10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11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 1 )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 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 2 )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 )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 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 )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 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 )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 业务 流程进行完善。 4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 2 )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 3 )信息披露控制; (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 5 )会计系统控制; ( 6 )监察稽核控制等。 5 、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 、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 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 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 亿元,同比增长 12.04% ,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26 亿元 。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405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7384.91 亿元,基金份额 合计 16606.12 亿份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 、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 、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7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 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 010-63211122 传真: 010 - 66159121 联系人: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68 - 1166 网站: www.ciccfund.com ( 2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中金基金网上 交易 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 trade. cicc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 销售 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 010 - 63211122 传真: 010 - 66155573 联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电话: 010 - 85085000 传真: 010 - 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 张君一、 李恒 联系人: 程海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21 年 1 月 8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28 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期,锁定期为一年。基金份额在锁定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期 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可以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 锁定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期 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次一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期到期日)止。 2 、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 、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以及其他 销售 机构进行募集。 投资 人 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ciccfund.com ),在与基金管理 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 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 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 人 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 调整 销售 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将会 在网站公示 。 七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八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 、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 2 0 % 100 万 ≤M<200 万 1.0 0% 200 万 ≤M<500 万 0. 8 0 % M≥500 万 10 00 元 / 笔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 2 0 %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200,000/ ( 1+ 1 .2 0 % )= 19 7 , 628.46 元 认购费用= 200,000 - 197,628.46 = 2 , 371 . 54 元 认购份额=( 197,628.46 +15 ) /1.00 = 197,6 43 .4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 197,643.46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4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5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 、认购的限额 (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 交易 账户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为 1 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0 元(含认购费); ( 2 )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 交易 账户 首次 最低认购 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认购费),网上 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 3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4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 (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 一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 和转换转出,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 其 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 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 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6 、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 , 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 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 交易 账户 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 1 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0 元(含申购费)。 2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 交易 账户 首次 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 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