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A :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A :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 一 年 五 月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浙江浙商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03月 02日证监许可 [2021] 641号 文 《关于准 予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 遇到 的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信用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 本基金特有风险 、 技术风险 、 不可抗力风险 等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一般市场情况下 , 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 债券型基金 及混合 型基金 。 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构建投资组合,量化模型仅是选股模型,并不基于量化 模型进行频繁交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量化模型存在失效并导致基金亏 损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 险。首先,流动性风险方面,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且流动性弱于 A股其他 板块,投资者在特定的阶段对科创板的个股可能形成一致性预期,出现股票无法 及时成交的情形;其次,退市风险方面,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 A股其他板块更为 严格,违反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 方面程序,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最后,投资 集中度风险方面,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 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 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 格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 通过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的 , 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等 。 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的 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存在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 操作风险 , 由此可能增加本基 金净值的波动性 。 本基金 可投资于 国债期货, 国债 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存在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 ,由此 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 ,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 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 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 ,由此可 能会使 投资组合遭受 较大损失 。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ABS )是一种固定收益类 金 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 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 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目 录 一、绪言 ................................ ................................ ................................ ....................... 1 二、释义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3 十六、侧袋机制 ................................ ................................ ................................ ......... 70 十七、风险揭示 ................................ ................................ ................................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9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 ............... 12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129 一、绪言 《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汇金量化 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为 基金 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 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 则》: 指《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0、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额总 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 所在香 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 ”) 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龙 设立日期: 2013年 4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857号 联系电话: 95345 联系人: 金瓒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 1994年 8月至 2000年 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2000年 3月至 2006年 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 2006年 7 月起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09年 1月起任浙商证券财务 总监, 2014年 12月 6日至 2015年 4月 2日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风控总监。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浙商证券党委书记,浙商 证券监事会主席。现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及党委委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 浙江浙商创新资本管理公司 董事长。 赵伟江先生,董事,硕士。 1986年 7月至 1997年 7月为杭州金融管理干部 学院教师; 1997年 10月至 2006年 6月为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 责人; 2006年 7月 起 任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总监、监事长。现任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首席信息官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 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高玮女士,董事,博士。 1996年 6月至 2006年 6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 理、职工监事。 2006年 7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 货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楼小平先生,董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中富证券公司总 裁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浙商证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运保中心总经理、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经理。 (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 1998年至 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师; 2000年至 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2002年 至 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 2010年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总经理(兼),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楼小平,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 情况。 方斌,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硕士。 2002年 7月至 2006年 4月曾任 职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 4月至 2015年 9月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机构监管处、上市监管处任职; 2015年 10月至 2017年 7月曾任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7年 7月起担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风控副总监;自 2017年 11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 监, 2018年 7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涛先生,中国国籍,硕士,曾任国金证券研究所首席行业分析师、齐鲁证 券研究所所长、浙商证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浙商资本副总经理。 2017 年加入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 任浙商 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 任浙商汇金转型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 至 2020 年 6 月 8 日 任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起 任浙商 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20 年 6 月 8 日起 任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拥有基金从业资 格及证券从业资格。 3、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分为权益 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具体如 下: 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总 经理助理余春梅女士、合规风控部负责人闻震宙先生、基金经理马斌博、周文超 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总经理助理陈国辉先生、总经理助理余春梅女士、合规风控部负责人闻震宙先生、 姜金香女士 。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 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 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 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 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 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 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 1996年 4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 1995] 214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20〕 1242号 联系人:窦华宸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联系电话: ( 021) 221674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 —— 中国光大 集团股份公司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光大证券先后于 2009年 8月 18日和 2016 年 8月 1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601788.SH, 06178.HK),是一家 A+H股上市券商。光大证券总资产超 2000亿 元、净资产超 500亿元,资本实力雄厚、流动性储备充裕。光大证券在境内拥有 259家证券营业部,营业网点遍布全国 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135个城市 (含县级市)。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托管本基金相适应的业 务人员。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配备有专门的托管运营团队,平均从业年限 10年 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100%,其中硕士研究生占比 60%;人员来自托 管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法律、 信息技术、审计等,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多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 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经济师、期货从业等资格。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光大证券于 2020年 6月 2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光大证券资产托 管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经验丰富的专业 服务团队,安全高效的核心业务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运作模 式,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披露,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备完善的内控稽核与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执行有效 ( 1)资产托管部根据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遵循职 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在组 织架构和人员设置上保证对基金托管业务运作进 行有效控制。 ( 2)资产托管部各岗位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操作上相互独立,关键业务 操作安排专人复核。风险管理岗、合规管理岗、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 内控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并在需要时可直接向风险管理与内 控部和法律合规部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控制和 监督,通过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 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 3)在严格岗位分离的前提下,资产托管部建立了逐级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员工在规定的 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并建立了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保持授权的适时性。 ( 4)公司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持续教育托管业务员工增强 风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遵章守纪、注重管理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 5)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通过强化对托管业务的管理和对全体 员工的教育,规范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言行,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确保 托管业务的规范、合法、健康、稳定运行。 ( 6)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挂钩、目标考核的人 事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通过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形式,促进员工具备和保持 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及优秀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相适 应。 2、资产托管部根据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建立了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机制,履行风险监控义务,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就识别的风险事件及时 报告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部和法律合规部 ( 1)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贯穿托管业务全过程涉及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排查、评估和分析。关注对风险源头的管理,判定风险的起源,分 析辨别风险形成的原因。 ( 2)定 期衡量托管业务运营风险,对排查出的风险,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 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级,辨别重要的风险点。 ( 3)对风险情况组织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 4)定期评估风险控制政策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风险控制政策、 书面记录流程和防范措施,以使风险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使潜在的损失 降到最小。 3、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立专门的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内控 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以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资产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 2)稽核监控岗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 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内控措施。 ( 3)稽核监控岗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内部稽核结果、外部审计结果等内容,检查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落实执 行情况。 ( 4)公司每年聘请具 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公司稽核部 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 出具评估报告,由信息披露岗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各项费用的计提与支付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 浙江省 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江干区 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 0571) 87901920 传真:( 0571) 87902581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95345 (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江干区 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 0571) 87901920 传真:( 0571) 87902581 网址: 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号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 0571) 87901972 传真:( 0571) 879025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 021 ) 31358666 传真: (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安冬 、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2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恩军 电话:( 010) 82250666 联系人: 宜军民 经办会计师: 宜军民 、李鑫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03月 02日证监许 可 [2021] 641号 文 《 关于准予 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 七 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 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八)募集 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不设募集上限。 (九)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 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 列示 。 根据基金销售和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以 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 份 额类别的设置规则和分类方法、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十)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向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同时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 4)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金额的限制 (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 ( 直销柜台 及直销网上交易 平 台 )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 2)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 十 一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 二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 认购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一: 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 认购费率为 1.20%, 若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1.20%)=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8,814.23= 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 50) /1.00= 98,864.2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 可得 98,864.23份基 金份额 。 2、 认购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二:某投资人 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 若 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0+50) /1.00= 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 , 可得 100,050.00份基 金份额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三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以及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如遇 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 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 ( 直销柜台 及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 ) 首次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 ,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 上述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上述 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基金份额 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 制 。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