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ETF : 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1年06月03日 20:06:49 中财网
原标题:装备ETF : 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1年
6月
8日
公告日期:
2021年
6月
3日


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3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4
六、基金合同摘要
................................................................................................................................ 8
七、基金财务状况
................................................................................................................................ 8
八、基金投资组合
................................................................................................................................ 9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4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4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4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6



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夏中证装备产业
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装备
ETF(扩位简称:高端装备
ETF)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6320。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6月1日基金份额总额:
261,589,305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6月
1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21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61,589,305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
2021年6月8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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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19日证监许可
[2021]1377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21日。



5、发售价格:
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认购
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查询。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i)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
股票认购。


(ii)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等。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截至
2021年
5月
21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61,588,18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50,710.88元。现金净认购资金
已于
2021年
5月
27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网下认购股票至
2021年
5月
27日已划至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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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金证券账户,现金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于下一银行结息日后全部划入本基金
托管专户。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
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
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
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年
5月
27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
2021年
5月
27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5月27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

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61,589,305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229号。

2、上市交易日期:
2021年6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装备
ETF(扩位简称:高端装备
ETF)。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632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61,589,305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
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6月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293户,平
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9,437.9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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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6月1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85,058,175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32.5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176,531,130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
67.48%。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6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
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6月
1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总份额比例
1上海展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展弘稳进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0,000,000.00 11.47%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1,000.00 7.65%
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8,000,000.00 3.06%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800,000.00 2.98%
5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501,125.00 2.87%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68%
7李云杰
3,523,000.00 1.35%
8张希有
3,040,000.00 1.16%
9王杰谟
2,800,000.00 1.07%
10宁波珑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91,000.00 0.9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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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总经理:李一梅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
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持股占总股本比



62.2%


13.9%


13.9%


10%


100%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
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
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
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年
4月
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
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
和青岛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
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
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
ETF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
沪港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
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公募
FOF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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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首批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首批中日互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商品期货
ETF
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香港子公司是首批
RQFII基
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23年来,公司秉承
“为信任奉
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
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
240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
型、指数型、QDII、FOF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
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严筱娴,经济学硕士。

2015年7月1日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数量投资部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现任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5月27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号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郭德秋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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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88只,
QDII基金
4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400-888-8588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海彦
联系人: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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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6月
1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2021年
6月
1日
资产:
银行存款
211,836,895.91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63,675,419.26
其中:股票投资
63,642,219.26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33,200.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14,371.79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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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50,710.88
资产总计
275,577,397.8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13,392,961.27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7,922.17
应付托管费
3,584.43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26,656.29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3,561.66
负债合计
13,444,685.8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61,589,305.00
未分配利润
543,407.02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2,132,712.0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75,577,397.84

注:截至
2021年
6月
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21元,基金份额总额为
261,589,30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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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6月
1日(本基金合同自
2021年
5月
27日起生效,
本报告期自
2021年
5月
27日至
2021年
6月
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
63,642,219.26 23.09
其中:股票
63,642,219.26 23.09
2固定收益投资
33,200.00 0.01
其中:债券
33,200.00 0.01
资产支持证券
--
3贵金属投资
--
4金融衍生品投资
--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1,836,895.91 76.87
7其他各项资产
65,082.67 0.02
8合计
275,577,397.8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农、林、牧、渔业
--
B采矿业
--
C制造业
61,556,451.26 23.48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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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批发和零售业
--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住宿和餐饮业
--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66,470.00 0.75
J金融业
119,298.00 0.05
K房地产业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教育
--
Q卫生和社会工作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综合
--
合计
63,642,219.26 24.28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012隆基股份
74,200 7,501,620.00 2.86
2 600031三一重工
166,800 5,274,216.00 2.01
3 300014亿纬锂能
31,900 3,419,680.00 1.30
4 300124汇川技术
29,000 2,833,880.00 1.08
5 300274阳光电源
28,700 2,756,635.00 1.05
6 000338潍柴动力
134,700 2,424,600.00 0.92
7 601766中国中车
341,900 2,075,333.00 0.79
8 600406国电南瑞
64,900 1,966,470.00 0.75
9 600893航发动力
30,000 1,591,800.00 0.61
10 002129中环股份
51,100 1,478,834.00 0.56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国家债券
--
2央行票据
--
3金融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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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企业债券
--
5企业短期融资券
--
6中期票据
--
7可转债(可交换债)
33,200.00 0.01
8同业存单
--
9其他
--
10合计
33,200.00 0.01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7036三花转债
332 33,200.00 0.01
2 -----
3 -----
4 -----
5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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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
2应收证券清算款
-
3应收股利
-
4应收利息
14,371.79
5应收申购款
-
6其他应收款
50,710.88
7待摊费用
-
8其他
-
9合计
65,082.6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
2021年
5月
28日发布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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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和约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
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
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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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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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100年
联系电话:
400-818-6666(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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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
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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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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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
10月
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
示报告》(国发
[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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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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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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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根据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认购、申购,并及时履行因认购、申购可
能产生的减持规定相关义务;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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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5)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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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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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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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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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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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行使目标
ETF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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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如经
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可对本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
/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本基金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

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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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四部分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

费、券商佣金、融资费、转融通费用、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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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
投资于非成份股(含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
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的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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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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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C、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
D、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6)、(9)、(10)、(17)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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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六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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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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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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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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