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混合(FOF)A :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10:41:14 中财网

原标题: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混合(FOF)A :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光银托管
2021J003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
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3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18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2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
................................
.................
34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
................................
.................
36
十一、
基金费用
................................
................................
................................
.....................
38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4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42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43
十五、
禁止行为
................................
................................
................................
.....................
46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48
十七、
违约责任
................................
................................
................................
.....................
50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
................................
.............
51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52
二十、
其他事项
................................
................................
................................
.....................
53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
FOF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
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浦银安盛
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邮政编码:
200020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日期:
2007

8

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20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9.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成立日期:
1992

6

18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75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
基金中基金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
(包含
ETF

LOF

QDII
基金、
商品基金
和香
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
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股票、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30%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3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
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
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5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6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7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
)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公允价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3
)、(
4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第(
2
)、(
3
)、(
4
)、(
13
)、(
18
)、(
22
)项以外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须履行适当的法律程序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等方面
的限制。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在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中的交
易对手,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纠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
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
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
流通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有关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
以下简称“《制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指定



专人接收托管人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账户名

应至少包含基金名称)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3. 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及受益所有人识
别义务,在开立基金银行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
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6.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
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投资于其
他证券投资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管理人负责管理使用上述账户,托管
人负责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七)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
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
致,本着便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
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
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
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托管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



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
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
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
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
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
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
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
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
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法律法规或
监管
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
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
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管理人应以传真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
通知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
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载明日期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确保传真件与原件
的一致性,否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
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
的约定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
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慎的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
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上
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的
15

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由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审慎的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
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且
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
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
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
管理人应以传真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变更通知书
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变更通知书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
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变更通知书自载明日期生效,且原
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传真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否
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应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
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
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
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并补足欠库券,确保资金清算。如
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
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15
:00
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
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
信息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
非担
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
算(RTGS)。RTGS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的15:30分,为保证RTGS交易成功,
管理人应于交易T日的15:00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T日15:30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
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T+0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日15:30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


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T+0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
需于T日15:30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
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
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
助。


3.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交易日结束后核
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
基金
管理

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转换和分红资金划
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T+4日内交收,赎回款实行T+6日内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
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登记清算账户”划
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
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前划往“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
上公告。

2.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
该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该类别
基金份额

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小数点后第
5


如有)
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计算
(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并于
T+3
日内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
)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
)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④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
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
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
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3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
整。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若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不存在市
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等,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
)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中
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
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
一方当事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了正常程序后人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及存款银行
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
分配
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
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转为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
式;


4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即原份额)
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投
资获得的基金份额与原份额“一年持有期限到期日”相同;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
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后确定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清算公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流通受
限证券和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对于需要基金托管人登载在规定网站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
人将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注明披露时间,以便基金托管人进行信息披
露。如有变更,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3.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