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混合(FOF)A :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10:41:20 中财网

原标题: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混合(FOF)A :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21

5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

1851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
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
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
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中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
风险揭示书、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
基金中基金指引》
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2
、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浦银安盛嘉和
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
F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
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起实施,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第
166
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通
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申请赎回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笔有效认购或申购的份额设置
一年
的最短持
有期,最短持有
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
以申请赎回。认、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
申请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

一年
对日,若
一年
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



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9
、《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


5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
、不可
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成立时间:
2007

8

5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207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
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
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
公司持有
10%
的股权。



电话:(
021

23212888


传真:(
021

2321280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网址:
www.py
-
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
海浦东
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
,
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

2002
年,任职安盛
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

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

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自
2015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2016

12
月至
2021

3
月兼任
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2021

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CEO,
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
IO


2010
年任命为安盛
-
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


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6

12
月至
2021

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

1994

7
月参
加工作。

1994

7
月至
2013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
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13

10
月起就职
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

2018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计
师。

1998

3
月参加工作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负
责人,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陆家嘴支行市场部
经理、行长助理,上海地区总部办公室
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



总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
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
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现挂职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务评价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2019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至
2017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

1995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

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

2006

1
月至
2011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


2011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

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自
2014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
经历,曾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
MSN
(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



所博士。

1973
年参加工作。

1983

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
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

1999

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018

8
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


2020

6

9
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10

4
月至
2014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
/
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

2003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

2001

7
月至
2003

6
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2003

7
月至
2007

9
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

2007

10
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
2010

12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5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4

27
日起兼任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

9

5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

29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20

4

1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

4

3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MSCI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6

12
日起兼任浦银
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9
月起担任浦银
安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1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3
月起兼任



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

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

2007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7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
013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至
2017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

2007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
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

2007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5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
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

5

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2019

2
月至
2020

3
月,兼任本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邓列军先生,清华大学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
息技术部
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



总监。

2020

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7
月起担任本公司
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曙亮先生,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

2008

6
月至
2019

6
月任职于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定量研究员、定量研究员、年金投资经理、
基金经
理、基金研究总监及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2019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
FOF
业务部总监。

2020

10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颐和稳健养老目
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2021

5
月起


任浦银安
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姚卫巍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

2006

5
月至
2010

3
月先后就职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风险管
理工作。

2010

3
月至
2015

6
月就职于华泰证券研究所担任高级
策略分析师。

2015

7
月加盟我司研究部担任首席策略分析师。

2017

2
月转岗至
FOF
投资
部,
2020

9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睿和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督察长、
FOF
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权益
投资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
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员
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
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
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
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
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
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
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
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
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
、审计部
——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
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
、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
、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
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
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
纲应经董事会的
审阅与批准。




2
)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
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
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
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
)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



和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
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
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
门之间、具体业务操
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
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
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6

1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75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
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刘金先生,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
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
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党委委
员、副行长,工银欧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商银行
法兰克福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毕业于山东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获
文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
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
20

12

3
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
共210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4
433.13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
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
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资产托管
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管理。



(四)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
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
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投资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
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
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
邮件、电话或书面等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

中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电话:(
0
21

23212899


传真:(
0
21

2321289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
www.py
-
axa.com


2
、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
www.py
-
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
微理财(
AXASPDB
-
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

APP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38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
021

23212909


传真:(
02
1

232129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
8888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直销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

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
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
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
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
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1

5

31
日证监许可

2021

1851
号文
注册
募集。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
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类别、基金运作方式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2
、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笔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一年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认购份额的“
一年
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一年
持有期限到
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一年
对日,若
一年
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个
工作
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申购份额的“
一年
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
一年
持有期限到
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
一年
对日,若
一年
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个工作
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收益分配方式
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即原份额)红
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投资
获得的基金份额与原份额“一年持有期限到期日”相同。



3
、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

/
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
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
可以设

目标上限

具体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

1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
份。



2

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元)


(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

100



0
.80
%


0


100


M

300



0.
60
%


300


M

500



0.
2
0%


M

500



每笔
5
00





注:
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




1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
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利

100
元,对应认购费



率为
0.80
%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