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目标策略混合发起A : 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时间:2021年06月05日 01:36:09 中财网

原标题:国寿安保目标策略混合发起A : 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7
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目标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76号)注册并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融资业务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
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4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4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5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2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9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96














































第一部分绪言

《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
核准设立。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CAPITALINVESTORS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
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
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凡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任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SMD,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
债务资本市场部行政负责人等。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任澳大利亚
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
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
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万喜乔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干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管理
部员工、资金运用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文秘处高级经
理、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监察部/审计部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
主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级
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业务主办;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二级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
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固收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基
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寿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
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MBA。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总部总经
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EVERFRESH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公司客户部职员。现
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自2009年以来,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主监管员,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
责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等职务。2020年7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琦,金融学硕士。2005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
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等。2015年6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2015年9月起任国寿安保智慧
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起任国寿安保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任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任国寿安保强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10月起任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起任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起任国寿安保
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任国寿安保华兴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5月起任国寿安保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任国寿安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任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9月起任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
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
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
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
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
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
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
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
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
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
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
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
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
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
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
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
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
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
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
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审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
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议和咨询及
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号

联系人:顾洪峰

联系电话:(010)6516988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197亿元。三十二年来,广发银行
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
每一个脚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总资产3.03万亿元、总负债2.8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
入805.25亿元,净利润138.12亿。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
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
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二十余年,托管经验丰
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
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工作小组组长。2015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8
年7月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资管行业经
验丰富。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裁,私募股权公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截至2020年12月末,托管资
产规模28,311.54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
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
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
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联系电话:025-66046166

传真电话: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郭燕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悦栋、吴军、范玉军、郭燕、王志伟、孙洋洋、王俊欣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8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76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共募集50,165,563.71份国寿安保目标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191,796,508.80份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合计241,962,072.51份国寿安保目标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7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开放式型,存续期限为不定
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的A类份额10,001,350.14份,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4.13%,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0月24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7年11月23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6、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
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申购费。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30日

0.75%

0.50%

30日≤Y<180日

0.50%

0%

Y≥180日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
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C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万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50%)=492,610.84元

申购费用=500,000-492,610.84=7,389.16元

申购份额=492,610.84/1.0560=466,487.54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
到466,487.54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元

赎回费用=331,800.00×0.5%=1,659.00元

净赎回金额=331,800.00-1,659.00=330,141.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
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30,141.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
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等申请。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指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升级大背景下,积极挖掘市
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地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等各类资产的
比例,贯彻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
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
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
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注重将定性资产配置和定量资产配置进行有机的结合,根据经济
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确定不同阶段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力争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本基金将通过宏观及中观相结合
的方法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在价值取向上,采用合
适的股票估值模型与分析系统选股模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股票,构造投资组合。本
基金认为,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并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最后通过横向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精选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产业政策分析、行业景气度分析、行
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性评价和行业估值模型分别筛选出在
短、中、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
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跟踪分析,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
行业,使资产配置在优选行业间轮动。在此基础上,通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和分析,实现对
行业个股的精选。


2)个股精选策略

①个股定量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首先剔除A股市场中ST、*ST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风险高的股票品种,
在此基础上,重点考察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标,并根据这些指标进行打分、排序和筛选,
从而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报酬率(ROA)、主营业
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估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市
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


②个股定性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运营状况、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核心竞争力等
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同
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关注公司是否在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具备行业领先地
位,及其是否在所在行业地位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运营状况:关注公司是否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稳
定良好,公司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并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内控有力。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治理结
构。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是为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正确的发
展方向,保证企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基础和前提,而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恪
尽职守、协调发展,提高决策效率,使得公司管理能使以企业规模扩张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
目标,实现长期的战略发展。


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现有核心竞争力,判断公司在现有规模、资源、技术、品牌、产
品服务和创新等方面是否具备竞争对手长期内难于复制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关注公司主营
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包括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发展前
景,是否具备成本优势,体系和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执行能力、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③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主要包括横向比
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分析指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纵向
比较分析指对拟投资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证券选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
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证券
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
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
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
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
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
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
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证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主
体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
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
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
理人将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
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
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
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
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
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上,分析不
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
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投资作为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的辅助手段。管理人将根
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价差策略等,追求
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融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依据谨慎原则及在保证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
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与绩优股票的融资交易,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
益。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流动性,控制流动性风险。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11)、(14)、(21)、(2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
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
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
况。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比例配置和策略特点设置,能
够准确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如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发布基准利率,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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