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服ETF :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08:26:18 中财网
原标题:医服ETF :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
引》修
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大成
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与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16610;场内简称:医服ETF;扩位简称:医疗服务
ETF)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1
、根据
《指数基金指引》


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前言




释义




基金的投资


等条款进行修订。



2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修改后

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
起生效。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
本基金
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
本公司也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产品资料概要


相应
更新并及时公告
。投资人办理
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
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dcfund.com.cn

或拨打全
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5558
)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
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
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
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


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6

7










基金合同相关条款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部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
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



释义





15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
证监会
2021

1

22
日颁布、同

2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
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
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
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
指数和业绩比较
基准,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
方案确定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
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注:以上更新修订内容仅为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
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请以相关基金披露的修订后法律文件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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