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转型动力混合A :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6月7日更新)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01:11:42 中财网

原标题:中加转型动力混合A :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6月7日更新)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1年
6月
7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财产
..................................................................................................................................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六、侧袋机制
..................................................................................................................................75
十七、风险揭示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3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
6月
16日证监许可【2017】935号
文准予注册以及
2018年
3月
8日证监许可【2018】41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
9月
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投资集中风险、经营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
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
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根据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于
2021年
6月
7日对本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
第二部分释义、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
机构、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一部分基金
资产的估值、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
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第十九
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其余内容暂未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
3月
31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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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转型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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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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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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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

价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
央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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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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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
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成立时间:2013年
3月
27日

电话:400-00-95526

法定代表人:夏英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加拿大丰业
银行
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6%、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五十六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
场基金(
A/C)、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心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尚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
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A/C)、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信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
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A/C)、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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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
A/C)、中加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加聚盈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恒泰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瑾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A/C)、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优选中高等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科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优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安瑞
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中加科丰价值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加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庆六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核心智造混合型证券资基金
(A/C)、中
加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安瑞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中加博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新兴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科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新兴消
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穗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隆六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中加科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
2013年
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
1985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
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
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行长。


施礼安先生(
Peter
Slan),董事,现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职务为全球
战略客户集团高级副总裁。施礼安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
20多年,在金融,财
富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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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社会工作包括
Baycrest基金会董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施礼安先
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
士(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
Juliana
Chow),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
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
家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
30多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
,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
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
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
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
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
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
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
1998年
7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
2017年
1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
2015年
2月至
2017年
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
2008年
12月

2015年
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2006年
7月至
2008年
12月
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支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现任北京
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年
7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年
7月至
1996年
5月就职于农业
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任职员、
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
;自
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裁、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
长、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


刘显清先生,董事,1989年至
2018年任职于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在财务处先后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总会计师等
职务,现任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
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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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
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
1986年始,杨
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
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
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
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
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长等职务。


刘扬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理工部主任委
员,国务院学位办第七届统计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应用统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全国工业统计学教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委员
会副主任、北京大数据协会副会长、全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统计教
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评审专家。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高女士自
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
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
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

2008年加入北京
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
Shirley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拥有
CIM、CIPM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
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年
4月至
2013年
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
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

2013年
7月至
2013年
12月任加拿大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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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
12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
相关业务;2013年
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
2013年
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宗喆先生,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
14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2017年
6月
30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品开
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年
7月
20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Zhong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
管理经理(
FRM)、加拿大投资经理(
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
(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
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
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
2014年
3月
19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陈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1998年至
2013年任职于北京银行信息技
术部;
2013年
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
监、总监。自
2019年
6月
28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凌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在办公室、特定资产管理部和专户子公司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具有较丰富的金融工作经验。自
2020年
10月
16日起,任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冯汉杰先生,清华大学数学硕士。2009年
7月至
2016年
6月历任泰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2016年
8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

2018年
7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
12月
5日至今)、中加科丰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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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基金(
2020年
5月
8日至今)、中加聚庆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0年
5月
22日至今)、中加核心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7月
22日至今)、中加聚隆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
3月
24日至
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2018年
9月
5日至
2019年
10月
23日,张旭先生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总经理宗喆先生,副总经理

魏忠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闫沛贤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杨宇
俊先生,主动权益投资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生,权益投资部负责人李坤元
女士,集中交易部负责人于春玲女士,监察稽核部总监王雯雯女士,风险管理部
总监王飞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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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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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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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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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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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160
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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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
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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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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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
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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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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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中心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

统。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
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

购及赎回等业务。

2、其他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
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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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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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6月
16日证监许可【2017】935号
文(《关于准予中加心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以及
2018年
3月
8日证监许可【2018】41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于
2018年
8月
6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8年
8月
31日,基金募集工
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608,129,862.79元人民币,其中
A类(基金代码:005775)17,051,722.79元,
C类(基金代码:
005776)591,078,140.00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3,746.84元人民币,其中
A类
2,817.29元,C类
40,929.55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8年
9月
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3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608,173,609.63份基金份额,其中
A类
17,054,540.08份,C类
591,119,069.55份。两项合计共
608,173,609.63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25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年
9月
5日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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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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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
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单个基金账
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份,
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
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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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仅适用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A类基金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500万≤M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
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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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
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0日且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对
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注:1个月为
30日)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
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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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额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数=49,261.08/1.1280=43,671.17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可得到
43,671.17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280=44,326.24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可得到
44,326.24份
C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32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5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
3个月时决定赎
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50%=312.5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持有
3个月的
5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62,18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1500=57,500元

赎回费用=57,500×0.50%=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天,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12.50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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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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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具体计算
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并公告。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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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如
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
“(1)全部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3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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