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基 : 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08:41:45 中财网
原标题:新材料基 : 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
6月
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新材料
ETF(场内简称:新材料基)
基金主代码
51648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
5月
2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及相关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21年
6月
11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
6月
11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
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以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进行申报,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
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
1,000,000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申购份额等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等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以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进行申报,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
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
1,000,000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赎回等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5.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荐、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
况变更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者交付
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
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
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
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
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以
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
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
规则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
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
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查阅
2021年
4月
3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公司
网站(www.cpicfunds.com)上的《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投资人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及时关注深圳证券交易
所、本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

(4)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
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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