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50基 :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科创50基 :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一 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 ................................ .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3 第二 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5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8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上证科 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 书:指《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4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7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9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1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2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4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5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6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 ETF ” 2 7 、 ETF 联接基金或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 8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9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0 、 销售机构: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 1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在募集期间 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 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办理本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 3 、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 4 、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场内申赎、交易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 5 、 A 股账户: 指 上海 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3 6 、 基金账户: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7 、证券账户: 指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 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 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 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7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和 / 或 其他对价 53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和 / 或 其他对价 5 4 、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的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 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6 、组合证券:指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 7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 8 、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 其委托的机构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 、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1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 规定媒介: 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7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1 、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 2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 。 九、联接基金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联接 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基金份额的增设 在 法律法规允许并且对届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基金 管理人可就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 等交易的规则,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 网下股票认购 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 规定。 网上 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使 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 认购资金和股票 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 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投资 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募集期 认购 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 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 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 账 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 资者基金份额。 三 、 基金份额认购的 其他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认购限制、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 所 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 予以冻结 ,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及股票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已冻结的网下 股票 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机构的规则 解冻;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 作;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发售代理机构 不得请求报 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发售代理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 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 金 场内基金资产净值 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 场内 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 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 、 4 、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 市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 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若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部分内 容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荐、 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 购 赎 回 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 变更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登 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 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 原则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 、 本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 本基金 申购赎回应遵守 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不违背 上海 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 股票和 现金 , 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 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流程,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方式和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 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进行申 报 。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申购和赎回份额 等 数量限制, 以 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对 价、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 对 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可按照 一定 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规定详见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 。 4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者开市后发现 IOPV 计算 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8 、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 ;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 8 、 9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 申购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 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者开市后发现 IOPV 计算 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6 、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 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 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8 项以外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 回 对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兑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 申购。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一、 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场内份额 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用。 十 二、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 /A 股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设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 ( 021 ) 38992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 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根 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的情况除外 ;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 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交纳 基金认购款项 或认购股票 、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 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