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50基 :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科创50基 :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4月23日证监许可[2021]1449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 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科创板上市证券(含股 票、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i. 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待科创板上市满12个月的证券数量达100只至150 只后,上市时间调整为超过12个月; ii. 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名在科创板市场前5位,定期调整数据考察截止 日后第10个交易日时,上市时间超过3个月; iii. 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名在科创板市场前3位,不满足条件 ii,但上 市时间超过1个月并获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 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除外: i.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ii.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重大经营问题、市场表现严重异常等不宜作 为样本的情形。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的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 排名后10%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对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 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4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www.sse.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 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 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 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 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 ................................ .............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 ................................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2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国联安上 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上证科 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4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 7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9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6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 ETF ” 2 7 、 ETF 联接基金或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8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9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0 、 销售机构: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在募集期间 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办理本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 、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4 、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场内申赎、交易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5 、 A 股账户: 指 上海 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36 、 基金账户: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7 、证券账户: 指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7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 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和 / 或 其他对价 53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和 / 或 其他对价 5 4 、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 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的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 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6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 7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 8 、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 其委托的机构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 、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1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 规定媒介: 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 规定报刊 ”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规定网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7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1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 2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 日期: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 021 - 38992888 传真: 021 - 50151880 联系人: 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 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 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 (付佳晨) 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 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 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 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 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 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Anna Sophie Herken 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法学 硕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经济技术部政 务主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 顾问、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 · 普拉特纳资本有限公司首席 财务官、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王琤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 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 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 2016 年 4 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 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 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 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 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 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 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 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 (UIUC) 工 商管理硕士( MBA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 司 Stan 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 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总经理。 2 、监事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 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 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 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业务 部 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 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 部资深行政经理。 3 、高级管 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 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 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 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 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 业先进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 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 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 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4 、 本基金 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研究员; 2011 年 5 月至 2015 年 5 月就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 经理 助理、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5 月就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专 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2019 年 5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2020 年 5 月起担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8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 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21 年 5 月起兼任 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3 年 10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 品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 投资部总监助理。 2010 年 4 月起担任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20 年 12 月 4 日由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9 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1 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0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兼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和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21 年 4 月 6 日由国联安双 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名而来)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7 月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5 月起兼 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9 年 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1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 2021 年 2 月起兼任国联安 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 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 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王琤(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王琤(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万莉(现金管理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 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 、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 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 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 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 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 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 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 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 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 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交通 银行 ” )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 1987年3月30日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注册资本: 742.63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95559 联系人: 陆志俊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 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 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9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 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 位,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80 万亿元。 2020 年 1 - 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527.1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 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 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 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 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 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00 只。 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 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 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 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1 、 网下现金 和网下股票 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784766 , 400 - 700 - 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黄娜娜 网址: www.cpicfunds.com 2 、网下 现金发售 和网下股票发售 代理机构 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网 上 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负责人 : 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 0755 ) 25946013 传真:( 0755 ) 259871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 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 张炯、潘晓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按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 2 1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1449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 、 基金的类别 、运作方式、标的指数 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 部分 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三 、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售代 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发售代 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 募集 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 上限 。 六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价格 为人民币 1.00 元 。 七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 网下股票认购 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 规定。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使 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 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 申请提交 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结算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八 、 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以下简称 “A 股账户 ”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 基 金账户 ” )。 1 、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 1 )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 如投资者需 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 或备选成分股 中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 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 2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 、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 1 )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 3 )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 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九 、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 M ,份) 认购费率 M < 50 万 0. 5 % 50 万≤ M < 100(未完) |